船禍太晚提告險求償無門 二審認有效判肇方須賠
富盈號漁船2017年5月遭安盛號漁船追撞,雙方委託保險及公證公司多次談判未果鬧上法院。一審認定請求賠償已逾時效,判安盛號船東免賠。高雄高分院卻認爲,應以雙方2018年12月開會協商作爲民法請求權起點,富號船東仍具請求權,判安號船東需賠償美金4萬6千餘元,不得上訴。(本報資料照片/袁庭堯高雄傳真)
富盈號漁船2017年5月深夜在海上遭安盛號漁船追撞,導致船身受損,雙方委託保險及公證公司多次談判未果,富盈號船東2020年2月告上法院。一審認定請求賠償已逾時效,判安盛號船東免賠。但高雄高分院卻認爲,雙方2018年12月就曾開會協商,雖喬不攏但代表民法損害賠償請求成立,判安盛號船東需賠償美金4萬6千餘元,不得上訴。
安盛號2017年5月30日深夜在東經29度45.312分、南緯37度15.084分處,因駕駛操作不當、擦撞富盈號左後舷,導致其船身受損。8個月後,富盈號駛入模里西斯港口整修,發現左舷、機艙內部多處受損,船東委託保險公司向對方求償,安盛號則透過保險公司委任的公證人進行談判。
雙方透過電子郵件談判,安盛號公證人先表明願意賠償美金6萬7千元,富盈號保險經紀人拒絕並要求提高金額,表明希望以美金11萬元和解。安盛號公證人再回復,表示儘可以美金9萬元賠償,但「會再努力爭取」,之後無回信,富盈號保險經紀人也未具體同意對方提出的價碼,最後和解仍破裂、鬧上法院。
富盈號船東認爲,對方公證人承諾追加賠償金,代表雙方成立和解契約。但安盛號船東表示,從未授權公證人談判,還指富盈號保險經紀人2019年12月才同意和解,早已逾越民法損害賠償2年請求時效。
一審法官認爲,雙方委託人電子郵件往返談判不能代表雙方船東實質意願,富盈號船東遲至2020年2月提告已逾越時效,判安盛號免賠。案經上訴至高雄高分院,法官認爲雙方在2018年12月就開過賠償協調會,代表安盛號船東承認對方請求賠償權存在,審酌明細及調查報告後,判安盛號船東須賠償美金4萬6千餘元,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