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2孩回家鄉探親不復返 人夫空等 29年終於死心
帶着2個孩子回家鄉探親,人妻卻不復返,人夫空等 29年終死心,訴判決離婚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與外籍女子小萱(均化名)在1990年結婚,婚後小萱來臺同住並育有2個孩子。不料,1995年小萱帶孩子們回去探親,竟然就不願意回臺,他每年均會撥空去探視孩子,但小萱對他態度冷淡,甚至避不見面,孩子們成年後已各自工作生活,小萱也遷居他處。不滿自2009年就未曾見過面,阿國憤而訴請離婚。
法院審理,阿國指控,小萱在1995年出境之後,雙方就未再共同生活,而且他現在也沒有小萱的聯絡方式,也不知小萱的下落,雙方的婚姻已有重大事由,而且難以繼續維持。而小萱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沒有提出書狀作聲明或陳述。
法官考量,小萱在1995年4月出境離臺之後,迄今未再入境臺灣與阿國同居,雙方持續分居已逾29年,期間均無共同經營實質的夫妻生活,彼此的婚姻僅存形式,而無夫妻共同生活之實。
法官審酌,客觀上堪認雙方已有難以繼續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發生,且就該離婚事由觀之,現無證據證明阿國爲唯一有責之一方。因此,阿國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離婚,爲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