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薪時 別忘了調整勞工投保薪資
依規定,勞(就)保及職保月投保薪資應按勞工月薪資總額,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向勞保局申報及調整,而月薪資總額之認定,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爲準,此係強制規定,非得由投保單位(僱主)或被保險人(勞工)自由增減。
勞保局提醒,「月薪資總額」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包含工資、薪金及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如加班費、職務津貼、業績獎金、全勤獎金等,均須列入月薪資總額申報投保薪資。
勞保局指出,當被保險人(勞工)的薪資,如在當年2月至7月調整時,投保單位(僱主)應於當年8月底前將調整後月投保薪資通知本局;如在當年8月至次年1月調整時,應於次年2月底前通知本局,調整均自通知的次月1日生效,月薪資總額如有變動,也可以隨時調整投保薪資,但最遲應於每年2月及8月前申報調整。
勞保局提醒,投保單位(僱主)如未依規定覈實申報投保薪資,經勞保局查明屬實,將依規定核處罰鍰,另經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裁罰者,並將公佈投保單位違規事由,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僱主)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