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森國際財報不實害股價重挫 更三審判王令麟等人賠2266萬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指控東森國際公司有「假交易真借款虛增東森國際公司進銷貨金額」等情事,提侵權行爲損害賠償訴訟,求償2266萬餘元,但從一審到更二審都吞敗。臺灣高等法院更三審認爲投保中心上訴部分有理,今判東森國際、董事長王令麟等25人應賠償2266萬4381元。

投保中心主張,王令麟、王令一、廖尚文於2004年6月1日至2007年8月13日分別擔任東森國際公司董事長、董事、總經理兼董事,卻和公司董事、監察人以假買賣真借款的方式購買穀物,以貨款名義將借款匯與3公司供贖單提貨,東森公司再虛僞轉售,虛增東森公司的進、銷貨金額依序達8億9303萬、8億9992萬元,且未據實揭露關係人交易,致公司2004年上半年度至2006年度各期財務報告不實。

投保中心也認爲黃姓、阮姓、何姓與鄭姓等4名會計師簽證查覈或核閱財報未善盡注意義務,使得233名投資人自2004年8月31日起買進東森股票,並繼續持有至2007年8月13日王令麟等3人遭檢察官以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提起公訴,揭露財報不實,造成股價重挫,才賣出或繼續持股。

高院更三審認爲東森公司「假買賣真借貸」財報不實,不實財報影響東森公司股票價格,參酌證交法相關詐欺市場理論及法理,採用「詐欺市場理論」的「推定因果關係」,投資人僅須舉證發行人的財務報告內容有所不實,即可認已就有價證券交易及損害的因果關係善盡舉證之責。東森公司股價於2007年8月13日刑案遭起訴的消息公告前一交易日爲8元,消息公告後當日即下跌至7.94元,同年月14至20日再陸續下跌至7.39元、7.03、6.90、6.74、6.98元,更三審認爲東森公司股價受到不實資訊支撐,事後經揭露對公司股價產生明顯影響。

更三審認爲王令麟、王令一、廖尚文都是東森公司的負責人,主導不實交易致財報不實,東森公司及王令麟等3人應對各善意投資人負賠償責任,另外許忠明等12人董事、陳清吉等3人監察人應與東森公司及王等3人負連帶責任;本案死亡的被告遺產繼承人各於遺產範圍內負連帶責任。至於4名會計師,合議庭認爲並無查覈缺失。

經計算後,更三審判東森公司與王令麟等人共須賠償2266萬4381元,本件得上訴。

東森國際、董事長王令麟。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