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販上銬判無罪 二審法官看完錄影...未受脅迫改重判

李姓男子販售毒咖啡包被檢方依販賣三級毒品罪嫌起訴,李在檢警偵訊時都自白認罪,但法院審理時改口,稱警詢時警方違法上銬,屬於不正訊問,法官採信李男說法,認爲上銬影響李男自白任意性判決無罪,檢方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合議庭勘驗檢警偵詢錄影,發現李並未受到脅迫,自白取得具證據力,逆轉重判7年2月。可上訴。

警方根據線報,前年9月15日上午持搜索票到李男住處搜索,當場拘提李男製作筆錄,李男警詢時自白犯毒,檢方復訊時也認罪。

檢方根據李男證詞及藥腳自白,偵結依販賣三級毒品罪將李男起訴。但案件移審到法院後,李男改口稱自己沒有販毒,因逮捕時吃了安眠藥,作筆錄時意識不清。

李男辯護律師則稱,李男被拘提時,沒有自殘、攻擊、逃脫意圖,並沒有必須使用手銬的情況,既然筆錄在違法情況下做成,自白就無證據能力;且檢方訊問時,李男僅能迴應「是」與「否」,筆錄在違法情況下作成,也不具效力。

雄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爲李男當時並無上銬拘束的正當理由,因此警詢筆錄中的自白,屬於「不正方法」取得,不具證據能力,加上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李男販毒,判他無罪。

全案關鍵在於法官舉刑事訴訟法282條規定「被告在庭時,不得拘束其身體。但得命人看守」,雖該條是針對法院開庭的規範,警詢及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並無準用這條規定,但合議庭認爲這是法規之不備,不能因此就將此不利益歸究於被告。

合議庭主張,偵查中若無正當理由以手銬或腳鐐等方式拘束身體,在這情況下取得的自白就屬「不正方法」,應無證據能力,否則無異於鼓勵員警以「方便管理」爲由,即可一律對犯罪嫌疑人上銬詢問,嚴重侵害人性尊嚴及自由,判李男無罪。

判決一出,在警界、法界引起熱議。高雄地檢署直指法律並未禁止警詢不能上銬,有無必要性應依個案判斷,若法官在法律未禁止情況下,單純以被告自白不具任意性,此一論點過於率斷,隨即提起上訴。

高雄高分院審理時,合議庭檢視警詢錄影,發現李在派出所雖有上銬,但員警並無脅迫、利誘等情形,且李當時也有辯護律師在場,律師也未主張上銬影響自白自由意志。

另外,檢方偵訊時,李男並未上銬,檢方採一問一答方式訊問,李未反應聽不懂等狀況,當時李的律師也在場,李男、律師不僅未當庭提出異議,二審審理期間,也未指出李男哪裡受到強暴、脅迫等情況。

合議庭認爲,刑事訴訟法282條是屬審判中規定,司法警察詢問時,並無準用;李男觸犯販毒重罪,拘提後警方礙於警力不足,僅由單警詢問,而未卸下手銬製作筆錄,動機並無惡意,且無證據顯示李男自白與上銬有因果關係,自白是出於任意性,具證據能力。

合議庭綜合事證,認定李男販賣混和二種毒品以上的毒咖啡包,逆轉判7年2月有期徒刑,犯罪所得3500元沒收。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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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有毒販落網後被警方上銬偵訊,卻被法官視爲自白無效判無罪,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爲當時上銬做筆錄時,李男並未受到脅迫,逆轉改判7年。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