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看到她LINE上的濃情蜜意 他「強制性交致人羞忿自殺」無罪

程姓男子被控強制性交,告訴人提告後選擇輕生,檢察官改依「強制性交致被害人羞忿自殺罪」對程論罪。程否認犯罪,臺北地院法官細譯被害人與程的對話,再參考她與閨密的談天內容,認程與女子其實有過甜蜜感情,判程無罪。可上訴。

檢察官指控,程2023年2月透過友人介紹認識女子,2月28日雙方第一次見面,一同前往好樂迪KTV唱歌到第2天凌晨4、5點,程送女子回家後,強行壓住女子性侵30至60分鐘,女子不甘受辱,7月3日羞憤輕生,由新北地檢署相驗。

法院審理,程坦承與女子性交,但否認犯罪。程說,女子常常情緒低落,他在LINE的對話中爲了安撫女子,會順着女子的語意迴應;程說,雙方在同居期間,女子因小事會打人,他不願再被情緒勒索,2023年4月25日提出分手。

法官調查,依程姓男子提出與女子的完整對話紀錄,單就2023年3月4日、5日,即有多達近百頁A4紙的內容量,看得出2人間存在男女情愫。

法官再細繹程與女子發生性行爲後的交往初期,2人濃情蜜意地生活分享及交往規劃,女方對程說「我好喜歡你」、「我不配」、「我不敢接受別人對我的好」等負面訊息時,程順應女子說道歉、給安撫,難以認定爲程的犯罪證據。

合議庭審理認爲,依女子與閨密的聊天紀錄,女子會將遭遇向閨密分享,以「舔狗」、「狗子」來稱呼程,例如說「狗子也會幫開車門欸」、「等等喔,我狗子生病」,還曾傳送「我覺得我要脫單了」,從來沒提過被程性侵的事。

判決指出,依LINE的紀錄,2023年4月21日至25日,程與女子起紛爭,女子將爭執情形告知閨密,也未曾談及性侵害,直到4月30日纔對閨蜜表示「走法律」、「告他強姦」,這種劇烈轉變的原因不明,也難以認定程強制性交,檢方舉證不足,判程無罪。

程姓男子被控強制性交,告訴人提告後選擇輕生,檢察官改依「強制性交致被害人羞忿自殺罪」對程論罪,法官判程無罪。圖爲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