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押不押」被告? 臺灣羈押制度的3大問題在這

法官判斷是否羈押的標準不一,許多因素往往會影響結果。(圖/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張曼蘋/臺北報導

每當社會發生重大案件大衆往往關注的並非犯罪本身,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是否遭羈押,即使法官裁決以高額金額交保,仍會引發社會輿論,但「押或不押」的標準到底在哪?律師羅名威認爲,現行羈押制度有3個問題需思考,分別爲羈押標準不一、檢辯武器不對等以及是否有更好的替代方案

「首先,要先思考羈押目的是什麼?」羅名威表示,羈押制度主要是要確保日後司法程序順利進行,會被裁定羈押主要是符合3個可能性,即爲逃亡、串證、滅證,法官再決定要不要押你之前,通常都會詢問是否有國外護照綠卡或調出入境資料等,但並不是要等到百分百確定你會逃亡才押你,而是會去看你本身條件、或行動,且基本上臺灣法院都是輪值輪班,法官不見得都有羈押經驗,或有一套自己的標準,判斷的標準可能就較不一定。

羅名威解釋,通常法官在考慮是否要裁決羈押前有3個階段,第一是犯罪嫌疑大不大,第二爲是否有逃亡的可能性,最後還要看有沒有其必要性,「必要性的取決」這部分其實最難,因爲完全沒有規定,純粹是靠法官的判斷,這很主觀,前面的逃亡、串證、滅證都要有相當的事實顯示其可能性,但就「必要性」而言,純粹爲法官覺得有羈押之必要,因此「必要」兩個字就是法官的裁量權

現今大衆普遍將羈押當成一種「懲罰」,羅名威表示,案件會受到關注大多有兩種狀況,其一爲受害者極爲弱勢,法官在必要性上就會考慮多一些;再來就是受害者衆多,通常是吸金團體詐騙集團等,這種狀況下被押的機率也高。另外,在現在特殊環境下,法官也不可能完全不管外界聲音,在還沒決定是否羈押前,一舉一動都受到社會關注,若讓被告交保,民衆就會開始指責法院不公,長久下來難免影響法官判斷的標準。

爲解決這個問題,臺北地院今年將要設置的「強制處分專庭」,羅名威認爲,5名法官專門處理羈押等強制處分,未來案件看多了,累積足夠的經驗,標準就會趨於一致,最後形成穩定、可預測的標準,也讓民衆能信服

至於檢辯武器不對等,由於檢方目前在庭上屬主動的那方,手上有什麼武器,被告是看不到的,他們也往往不知道自己爲何遭羈押,因此今年大法官737解釋要求一年內要修法,讓辯護律師在羈押庭時能閱卷,雖然供閱卷後,串證的危險性有可能提高,但不能假設被告都會去做這件事情,而阻斷被告合理答辯的機會,這將是往檢辯對等的方向再前進一步。

最後,是否有比羈押更好的替代方案?羅名威坦言,無論法官裁定交保金額再高,民衆還是會質疑不公,但其實我們不能假設每個人都會逃亡,因爲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都需推定其爲無罪,且被羈押真的很痛苦,看守所裡的環境對人來說是很大的折磨,因此法官非到不得已,也不會想要押人,所以纔會想替代方案,交保金額也越拉越高,或採取定期警局報到等,只要去想替代方案,基於保障人權也確保接下來司法程序能進行,這個方向就是對的。

▼羈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真的是最好的方法嗎?(圖/資料照/記者黃克翔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