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萊豬地方牴觸中央 李貴敏:違憲由司法院認定而非行政院
美豬自元旦起開放進口,然各地方政府自治條例訂定「零檢出」與中央規範不同,遭行政院抨擊「違反憲法並牴觸中央法規。」對此,國民黨立委李貴敏表示,大法官釋字曾認定,地方機關是可以訂定較諸中央機關嚴格之規範,地方法與中央法是否有牴觸,需請司法院解釋,不是行政機關自己說了算。
李貴敏表示,各縣市政府「萊劑零檢出」之地方自治規定,雖然行政院宣佈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而無效;但行政機關那有資格認定自治條例是否牴觸憲法、法律等規定?所以《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5項才明定,「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而非行政機關自己說了算。」
李貴敏指出,中央機關訂定之「萊劑容許量」系以不超過特定ppm爲準,所以地方政府訂定之「萊劑容許量」如爲零,也還在政院所容許的特定ppm範圍內,又何來牴觸問題?何況,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38號亦曾認定,地方機關是可以訂定較諸中央機關嚴格之規範。
李貴敏說,就連中央政府機關,例如內政部在105年8月10日內授消1050428185號函釋亦稱,「地方自治團體得就地方自治事項,得制定較中央法規更爲嚴格之自治條例」。可見,各縣市地方政府基於因地制宜之政策考量,併爲有效達成維護地方人民之身體健康,於地方自治條例規定轄內豬肉不得檢出萊劑,顯屬維護公益之必要手段且符合大法官釋憲解釋意旨。
因此,李貴敏認爲,地方政府的公務員依據地方自治規範執行法令,又怎麼會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而使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對於地方政府捍衛食安卻遭指違憲,李貴敏怒斥,中央部會還真是霸道,連恫嚇手段都端上臺面,目的不過是製造壓力與寒蟬效應,讓地方政府官員心生恐懼,而放棄維護民衆食安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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