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颱版「N號房」藍提修法 性侵、竊錄判重刑
南韓發生「N號房」事件震驚社會,嫌犯在被害者性虐待、性剝削時以拍攝影片的方式,脅迫、控制被害者並分享以收取高額會費。國民黨立委洪孟楷表示,科技型態不斷在變化,犯罪手法也在進化,爲了避免臺灣發生類似案件,將提案修《刑法第222條》,強制性交過程若進行竊錄者,加重其刑至7年以上有期徒刑。
洪孟楷指出,這項法令內容上次修正爲民國88年,然當時智慧型手機等工具並未普及,如今人手一機的情況下,在犯案過程中如有錄音、錄影或拍攝照片等,等同讓被害者有一生難以抹滅的陰影,無論散播與否,當下惡意竊錄即有多重傷害的可能,因此修法是對於竊錄行爲的禁止,也避免類似的犯罪行爲在臺發生。
洪孟楷表示,過往國內無論是李宗瑞案,或相關私密影、照片外流,都引起社會大衆關注,然使用「妨礙秘密」罪行做處罰,較無直接針對犯行當下竊錄做規範;洪孟楷提出要針對強制性交罪時過程惡意竊錄加重刑責,就是避免被害者有多重傷害,且過程中的竊錄,其影響比持兇器犯罪程度有過之而無不及,因而儘速提出修正,以補齊現行法令之不足。
洪孟楷提案指出,特增列「過程竊錄犯之者」爲加重強制性交罪之認定情形,以就如韓國N號房事件中以竊錄、直播犯強制性交等情事,得有法源依據判以刑罰加重處分。而現今法令未能有效反映當前因網路盛行、社交及訊息軟體等科技傳播產品多元下,再就犯強制性交之不法情節凸顯。實在有必要立即修正,以有效導正社會風氣。
洪孟楷也認爲,其餘相關法令,也應思考因應網路、智慧型手機發展而衍生的新型犯罪傷害,來加重刑責。而法務單位在執行層面上是否有不同考量,能夠共同討論,但目的是不讓犯罪過程的影像,成爲被害者永遠的夢魘,這也是本提案所修正的初衷。
現行刑法第221條「妨害性自主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爲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