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警分隊長酒後對妙齡女強吻襲胸摸下體 判刑8月記大過處分
高雄市警局一名張姓警官2021年耶誕夜涉對一名女子連續強吻、摸胸及下體,被依強制猥褻罪判刑8月確定,遭市警局調職及記大過。(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高雄傳真)
高雄市警局一名張姓分隊長2021年耶誕夜酒後將一名妙齡女強押在沙發上強吻,連續多次隔衣襲胸及撫摸私處,被害人趁張男起身倒酒時,以手機錄音存證報警提告。張男和被害人以180萬和解並表達悔意,二審依強制猥褻罪判8月徒刑,緩刑3年且須接受3場法治教育,因張男未再上訴,全案確定。市警局在判決確定後呈報市府,去年11月市府覈定記一大過處分。
據瞭解,張男當時任職高雄市警局某外勤隊分隊長,遭控涉性侵後,即遭市警局懲處,拔除分隊長職務,調任某分局巡官。
判決指出,2021年12月24日晚間9時許,當時擔任分隊長、二線一星的張姓警官,在民宅內飲酒後,將一名女子強壓在沙發上多次強吻,並連續隔着被害人衣裙強摸胸部及私處,被害人不斷推擠反抗,並趁張男轉身倒紅酒時,用手機錄音保留證據後報警控告張姓警官涉嫌妨害性自主。
案經高雄地院審理後,法官依強制猥褻罪判張男8月有期徒刑,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檢察官提起上訴,指一審量刑過輕,且未命張男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或向指定之政府機關、社會團體提供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等,未能達到警惕效果。
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爲,張男承認酒品不佳,且曾有酒後行爲失序的經驗,卻未深自警惕,仍放任自己飲酒後,行爲失態侵害被害人,但審酌張男已和被害人達成180萬元和解,被害人同意給予張男附帶緩刑之機會,堪認張男犯後已有悔悟,依強制猥褻罪,判張男8月有期徒刑,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之外,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1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3場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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