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7354-2024 英文版/翻譯版 乘用車前後端保護裝置
GB 17354-2024 英文版/翻譯版 乘用車前後端保護裝置
1範圍本文件規定了乘用車前後端保護裝置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和同一型式判定。本文件適用於M1類汽車前後端保護裝置。2規範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範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 本文件。GB 4785汽車及掛車外部照明和光信號裝置的安裝規定3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3.1保護裝置 protective device位於車輛前端和後端的用於保護車輛在發生低速碰撞時不會造成嚴重損傷的裝置。注:包括保險槓蒙皮及其固定件、泡沫件、橫樑及其連接件、後圍板、縱梁及吸能部件以及安裝在保險槓蒙皮上的其他組件。3.2基準線 reference line當碰撞器的A平面(見圖1)與水平地面垂直時,撞擊頭對稱水平面與撞擊頭本身輪廓的交線。3.3基準高度 reference height過碰撞器基準線的橫向水平面與水平地面的垂宜距離。3.4保險槓角 corner of bumper車輛懸架處於製造廠規定的正常行駛狀態,碰撞器處於基準高度爲450 mm,碰撞器撞擊頭輪廓與車輛縱向中心垂直平面成60°時,碰撞器與車輛的接觸點(見圖2)。注:若有多個接觸點,取與車輛縱向中心垂直平面距離最遠的點作爲保險槓角。標引序號說明:1——基準線;2——A平面;3——撞擊頭輪廓。圖1碰撞器示意圖b)接觸點示意圖圖2保險槓角示意圖4技術要求4.1 按照第5章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試驗,試驗車輛應符合4.2〜4.8的要求。4.2 車門在碰撞過程中不應開啓;前罩(蓋)、行李箱蓋和車門在試驗後應能正常開閉。4.3 GB 4785所規定強制安裝的照明和光信號裝置應能正常工作。如果燈絲折斷,更換燈泡後應能正常工作。4.4 車輛的燃料系統和冷卻系統應無泄漏且能正常工作。對於混合動力和純電動汽車,其充電系統和動力系統應能正常工作。4.5 車輛的排氣系統不應有妨礙其正常工作的損壞或錯位。4.6 車輛的傳動系統、懸架系統(包括輪胎)、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應能正常工作。4.7 車輛前後端的橫樑與車身的連接不應脫離,車身縱梁結構件無開裂,後圍板無開裂。牽引裝置安裝套管及固定件無可見裂紋,不影響牽引裝置安裝。4.8 安裝在前後端保護裝置上的攝像頭和傳感器不應脫落。5試驗方法5.1 試驗場地試驗場地應能容納碰撞器的驅動系統、試驗車輛碰撞後滑移以及安置試驗所需的設備等。試驗場地的地面應水平、硬實、平整。5.2 試驗車輛準備5.2.1 試驗車輛應處於靜止狀態。5.2.2 試驗車輛車輪應處於直行位置。5.2.3 車輛輪胎應符合製造廠規定的氣壓。5.2.4 駐車制動器應鬆開,車輛處於空擋狀態。5.2.5 對於裝備高度可調整懸架的車輛以及裝有自動調平懸架(能根據載荷自動對車輛進行調平)的車輛,應調整至製造廠規定的正常行駛時的狀態進行試驗。5.2.6 試驗車加載質量爲整車整備質量加上表1規定的駕駛員和乘員的質量(每個駕駛員和每個乘員質量分別爲75 kg)。表1駕駛員和乘員數量分配表車輛座位數地/個 駕駛員和乘員總數量/個 分配要求2和3 2 駕駛員安放在駕駛員座位,1個乘員安放在前排外側座位4和5 3 駕駛員安放在駕駛員座位,1個乘員安放在前排外側座位; 1個乘員安放在後排外側座位6和7 4 駕駛員安放在駕駛員座位,1個乘員安放在前排外側座位; 2個乘員分別安放在第二排外側座位8和9 5 駕駛員安放在駕駛員座位,1個乘員安放在前排外側座位;2個乘員分別安放在第二排外側座位;1個乘員安放在最後一排外側座位注:如車輛無前排外側座位,則安放在後排其他座位。5.3 碰撞裝置5.3.1 碰撞器的要求5.3.1.1 碰撞器應結構堅固,其撞擊頭材料爲淬火鋼。5.3.1.2 碰撞器表面的形狀應符合圖1的要求。5.3.1.3 碰撞器的A平面應保持垂直,基準線應保持水平。5.3.1.4 碰撞器基準高度爲450 mm。5.3.1.5 碰撞器與車輛的第一接觸點應是碰撞器與前後端保護裝置的接觸點。當車輛分別在整車整備質量與試驗車加載質量狀態時,保險槓角間的前後端保護裝置應與過碰撞器基準線的水平面相交。5.3.2 碰撞器的安裝碰撞器可固定在擺錘上或固定在移動臺車上。5.3.3 碰撞裝置的要求5.3.3.1 碰撞裝置的等效質量應與試驗車輛的整車整備質量相等。5.3.3.2 採用擺錘形式的碰撞裝置要求:a)擺錘的轉動軸與撞擊中心間的距離不小於3.3 m,碰撞器的基準線應與擺錘的撞擊中心在同一高度上;b)試驗時,A平面應始終與擺錘的轉動軸線保持平行;c)若擺錘採用平行四邊形懸吊,則基準線上任何一點的運動軌跡的半徑不小於3.3 mo5.3.3.3 採用移動臺車形式的碰撞裝置時,如果碰撞器通過連接件固定在移動臺車上,則連接件在碰撞中不應變形。碰撞時.移動臺車應能自由運動而不再受驅動機構的作用。5.4 試驗方法5.4.1 縱向碰撞試驗5.4.1.1 試驗分爲對車輛正前方的兩次碰撞試驗和正後方的兩次碰獐試驗。每個方向的兩次碰撐試驗,分別在整車整備質量狀態和試驗車加載質量狀態下進行。5.4.1.2 每個方向的兩次碰撞試驗,應保證碰撞器的撞擊頭輪廓不超過由通過保險槓角並平行於車輛縱向對稱面的兩個平面所限定的區域;每個方向的第二次碰撞試驗時,碰撞器的中垂面位置應與第一次碰撞試驗時的位置相距不小於300 mmo5.4.1.3 撞器的A平面與地面保持垂直,基準線保持水平且基準高度爲450 mm。5.4.1.4 調整車輛位置,使位於保險槓角間的前後端保護裝置接觸碰撞器,但又不引起碰撞器晃動,同時車輛的縱向對稱面應與碰撞器的A平面保持垂直。5.4.1.5 碰撞速度應爲4+產km/h.測量:準確度應不低於1%。5.4.1.6 每次試驗後,檢查試驗車輛是否滿足4.2-4.8的規定。5.4.2 對保險槓角的碰撞試驗5.4.2.1 在車輛整車整備質量狀態下,應對車輛前部和後部保險槓角分別進行一次碰撞試驗;在車輛試驗車加載質量狀態下,應對車輛另一側的前部和後部保險槓角分別進行一次碰撞試驗。5.4.2.2 碰撞器的A平面與地面保持垂直,基準線保持水平且基準高度爲450 mm。5.4.2.3 調整車輛位置,使保險槓角接觸碰撞器,但又不引起碰撞器晃動.同時還應符合以下條件:a)碰撞器的A平面與車輛的縱向對稱面構成60°±2°夾角;b)碰撞時,碰撞器與車輛的第一接觸點在碰撞器的中垂面上(偏差±25 mm)o5.4.2.4 碰撞速度爲2.5+0.10 0 km/h,測量準確度應不低於1%。5.4.2.5 每次試驗後,檢查試驗車輛是否滿足4.2〜4.8的規定。5.4.3 其他規定5.4.3.1 在碰撞試驗之間,前後端保護裝置以及連接裝置允許進行修理與更換。5.4.3.2 如果前後端保護裝置中有能自動恢復的材料,則在碰撞試驗之間應按製造廠的規定,留出材料自動恢復時間。5.4.3.3 應制造廠要求,每次碰撞試驗允許使用已完成其他試驗的車輛(包括除前後端保護裝置外其他結構損壞的車輛)或同一型號的新車輛。5.4.3.4 應制造廠要求,碰撞裝置的等效質的和/或碰撞速度允許高於5.3.3.1、5.4.1.5、5.4.2.4的規定。6同一型式判定如符合下述規定,則視爲同一型式:a)車身型號相同,保險槓蒙皮的型號、材料、與車身的連接方式相同;b)發動機或驅動電機的佈置位置(前置、後置或中置)相同;c)整車整備質量相同或減小,或增大不超過8%;d)車倆懸架結構、型式等變更不改變保險槓離地高度;e)車輛座位數相同或減少;f)安裝在前後端保護裝置上的攝像頭和傳感器的數量相同或減少,安裝位置相同。7標準的實施對於新申請型式批准的車型,自本文件實施之日起開始執行。對於已獲得型式批准的車型,自本文件實施之日起第25個月開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