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資產重估價 2月底前須申請
公司向國稅局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可達節稅效果,財政部今(31)日提醒,營利事業可在今年2月1日至29日向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今年5月申報營所稅時即可適用。
《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的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遇到物價上漲達25%時,可實施資產重估價,財政部每年年初會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的物價指數,來編列「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
財政部今日公佈最新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去年物價指數較68年度以前年度、76年度至83年度、88年度、90年度、91年度,分別上漲達25%,在這些年度期間取得、或曾在這些年度辦理重估的資產,都可向國稅局申請資產重估。
舉例來說,某公司在91年度購入製程所需機具,符合申請資產重估條件,據財政部公告倍數表,物價倍數爲1.2596倍,至去年度帳面價值爲100萬元,乘以物價倍數後,重估價值爲125.96萬元,每年可列的折舊費用就會提高,具減稅效果。
財政部統計,去年2月共十案申請,件數雖不多,但近年物價上漲有感,財政部近期就收到不少營利事業詢問資產重估相關問題,特別提醒留意相關時程。
賦稅署副署長倪麗心表示,營利事業申請資產重估期間爲今年2月1日至2月29日,可檢具資產重估價申請書,敘明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訖日期及曾否辦理資產重估價,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
倪麗心表示,除特殊情形外,受理國稅局應在收到申請書日起一個月內,覈定可否辦理,營利事業並應在接到覈准辦理重估通知書日起60日內,填具資產重估價申報書、重估資產總表及明細表、重估前後比較資產負債表,向國稅局辦理重估價申報。
倪麗心補充,原本資產重估的物價倍數是參考躉售物價指數,但由於主計總處自去年元月起停編躉售物價指數,並從2021年起編列生產者物價指數,行政院修正資產重估辦法,也配合改以生產者物價指數爲準。
另外修正辦法也放寬規定,營利事業折舊足額且繼續使用的資產,其殘值仍可適用資產重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