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資產重估 3/2前申請
財政部國稅局指出,若營利事業上次重新估價資產時間點在1978年以前(含1978年度),可以在109會計年度結束後第二個月起、在一個月內申請重新估價,若爲歷年制公司則爲2月28日,因爲適逢228連假,重估價申請期限將順延至3月2日。
所謂資產重估價指的是企業原本所持有的資產,因多年來物價漲幅下,資產價值連帶提升,應適時重新估算價值、計入企業資產淨值。
對企業而言,資產重估價最大益處是增值差價免計稅,而且還可依規定提高每年資產折舊、攤提費用,等於抵稅額度提高、節稅效益增加。
若企業想要重新估算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等,依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只要前一次估價年度距今已達物價指數上漲達25%以上,公司資產價值即可調整。
而物價指數漲幅計算方式爲財政部每年公佈的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訂定,例如我國在2021年初公佈2020年我國躉售物價指數爲94.23、物價倍數爲1,而1978年躉售物價指數爲66.56、物價倍數約爲1.4157,等於2020年物價相比1978年約上漲41.57%,已達到法定漲幅(25%)標準。
而1978年以前的物價倍數皆超過法定標準,換言之,若營利事業有資產爲1978年以前估價,自2021年起皆可申請重估價。
舉例來說,A公司有一棟自用商辦爲1978年購入、未再估價,未折減餘額爲300萬元,因應物價漲幅達標,A公司申請資產重估,該房屋未折減餘額則從300萬元提升至424.71萬元,等於是抵稅額度將會多出124.71萬元,可以分年攤提減稅。
官員也提醒,若營利事業要辦理資產重估價,最晚要在3月2日前檢附資產重估價書向國稅局提出申請,並且在收到重估通知書60日內填寫資產重估價申報書、重估資產總表及明細表、重估前後比較資產負債表等資料以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