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用地稱住宅用地 永寅藍光城市遭罰350萬

公平會今(23)日宣佈永寅公司銷售藍光城市建案時,在刊登廣告時以可供「住宅」使用方式販售,公平會開罰350萬。

記者林潔玲臺北報導

公平會今(23)日宣佈永寅公司銷售「藍光城市」建案時,在刊登廣告時以可供「住宅」使用方式販售,但據瞭解,該建案爲工業工地,申請一般服務業及一般事務所商業容許使用,但建商於銷售階段未明確告知消費者工業用地不得做住宅使用,或消費者購屋違規使用,屬「土地使用」的不合法,因此開罰350萬。

永寅公司在招待中心現場散發的廣告圖冊,以及在房地網頁刊載的網路廣告,抑或適在百屋網-購屋志67期刊登跨頁廣告等,將基地位於甲種工業區、申請用途供一般商業設施使用的房屋,以可供「住宅」使用方式販售,屬商品之用途與內容爲虛僞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永寅公司在該建案廣告圖冊多次使用「豪墅」、「別墅」、「宅」、「家」等用語,也有具「牀鋪圖案的各屋型傢俱配置參考圖。同時,於「百屋網-購屋志」67期刊登跨頁廣告,使用「大氣度豪墅」、「購買B22、……養老……孝親房,很方便」等用語,綜觀整體廣告,讓一般消費者印象爲該建案購買後,可供民衆以「住宅」方式使用。

公平會表示,根據苗栗縣政府指出,該建案基地使用分區爲甲種工業區,申請一般商業設施(一般服務業及一般事務所)容許使用,若建商於銷售階段欺騙或未明確告知消費者工業用地不得做住宅使用,或消費者購屋後違規使用,屬「土地使用」的不合法,苗栗縣政府可依都市計劃法第79條規定,科處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此外,公平會也說,倘若消費者獲知該建案作爲住宅使用的風險,自會影響其是否購買係爭建案房屋之決定,因此,廣告內容之表示核與事實不符,且已足令一般消費者對案關標的物用途與內容產生誤認致作出錯誤決定之虞,並將導致市場競爭秩序失去其原有機能,使競爭同業蒙受失去顧客之損害,而足生不公平競爭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