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不給離職證明別慌張 請領失業給付權益有保障
當勞工面臨公司無預警倒閉、歇業,或與僱主發生勞資爭議時,可能無法於第一時間自公司取得離職證明文件,導致後續無法申請失業給付,勞動部表示,遇到類似情況時,勞工可直接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地方勞工局(處)〕尋求協助。 《就業保險法》針對勞工遭遇非自願離職時提供失業給付,當勞工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等原因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如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時,可檢附公司開立之離職證明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惟實務上遇有勞工因公司無預警關廠、歇業或僱主行蹤不明等原因,無法取得離職證明文件之情形,勞動部表示,勞工可向地方勞工局(處)提出申請,經該局(處)查證屬實後,將協助勞工開立離職證明文件,以確保勞工權益。 此外,當勞工與僱主對於離職原因產生歧見,例如:勞工認爲遭僱主資遣被迫離職,僱主卻認爲是勞工自請離職,拒絕開立離職證明,經向地方局(處)申請調解後,勞工即可依《就業保險法》規定,檢附調解受理文件,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失業給付申請,無須等待爭議結果確定。倘勞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時,亦得檢具訴訟受理文件申請給付。據勞保局統計,去年有899名勞工獲得及時協助,另就業保險開辦至今亦已協助1萬1千多名勞工。 勞動部提醒,就業保險爲勞工、僱主及政府共同分攤保費成立的社會保險,勞工因勞資爭議得請領失業給付,是爲避免勞工因爭議影響給付權益,先行提供給付保障,故於爭議結果確定後15日內,應將調解紀錄或判決等資料送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勞工保險局,如確認未符合失業給付請領規定者,仍應返還已領之失業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