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14名兒童獲死刑!王浩文拐賣兒童案二審宣判
新京報訊(記者叢之翔)1月21日,備受關注的王浩文拐賣兒童案二審宣判,四川省高院維持了一審作出的死刑判決。21日17時許,被拐兒童家屬雷武澤告訴新京報記者,此前他在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訴訟已被受理並立案,將向王浩文等人索賠1元錢,並要求王浩文等人以書面或視頻等形式向受害者和家屬賠禮道歉。
“希望在芙蓉區法院的支持下,儘快審判(上述民事起訴),和死刑賽跑。”雷武澤說。
2024年6月12日,王浩文一審被判死刑。一審判決書顯示,王浩文從2001年10月開始從事拐騙、販賣兒童犯罪活動,2006年曾因拐騙兒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後不思悔改,繼續拐賣兒童。至2014年6月,王浩文在多地流竄作案14起,連續作案時間長達十餘年,前罪和漏罪共計拐賣兒童14人,造成部分被害人父母輕生、離婚和鉅額經濟損失,在多地造成社會恐慌,引發社會不安,犯罪情節特別嚴重。
雷武澤的兒子是受害者之一。2001年10月,雷武澤3歲的兒子失蹤被拐,後被王浩文販賣。在雷武澤夫妻尋子近22年後,2023年,他們終於找到被拐走的兒子。
此案中,被告人除了1957年出生的王浩文外,另外兩名被告分別是1972年出生的王善瓊與1963年出生的胡志雄。此前,南充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宣判:王浩文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與前罪拐賣兒童罪所判處的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五萬元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王某瓊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胡某雄(王浩文的妻子)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六千元。追繳王浩文犯罪所得十九萬九千元,上繳國庫。
雷武澤告訴記者,另兩名被告的判決結果也維持了一審作出的判決。
編輯 甘浩
校對 劉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