貫穿千古歷史的利率爭論
(新華社)
最近我臺大經濟系的同仁出版《致富的特權》一書,引起社會對央行政策的熱議。其實經濟學是很年輕的科學,社會科學裡也沒有絕對的對錯。貨幣政策的相關問題,例如利息的高低與如何收取的討論,貫穿歷史千年,大家所爭論的主題並不新鮮。古代的一些看法仍然充滿着智慧,只是我們必須與時俱進,不能食古不化。以下我特別就兩個利率的問題,探尋歷史軌跡的方向。
首先,歷史上,許多朝代是通過法律手段來限制借貸利率,以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例如:漢律規定,超過法定利率的行爲叫「取息過律」,超過法定利率不但無效,還要受罰。
《大明律》及《大清律例》中的「違禁取利」規定:「凡私放錢債及典當財物,每月取利,並不得過3分。年月雖多,不過一本一利。」所謂月利3分即30%,一本一利即100%。可知當時規定的利息上限大致爲月息30%和100%最高限額,利息不能超過本金。
隨着經濟發展及金融機構的普及,利率已經大降。但利率在現今我國的法律也是有上限的。《民法》第205條法定利率上限是年利率20%,這是1929年就訂下的。今年1月20日才修正爲16%。而信用卡、現金卡的循環信用利率另依照《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年利率不得超過15%。但是現今的法律沒有明訂一本一利,乍看之下好像是退步了。可是現在有「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這是金管會爲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公平合理、專業處理金融消費爭議的機構。利息要超過本金的訴訟基本上都會被擋下。
其次,奧地利經濟學家龐巴維克(Bohm-Bawerk)說過發人深省的一段話:「利率是一個國家文化水平的反映:一個民族的智力和道德力量越強大,其利率水平越低下」。他的觀察是「當時更先進的國家,利率有更低的現象」。17、18世紀荷蘭的長期利率總體上低於英國,而19世紀則是英國低於荷蘭。這顯示兩國相對經濟地位和對歐洲金融主導權的時代變化。其實19世紀英國利率也低於法、德、義、比等國,反映出那時「日不落帝國」的偉大。
1884年龐巴維克出版《利息理論的歷史與批判》,提出了獨創性的「時差利息論」,指出現在的物品比未來的物品更有價值,是放棄現在價值高的物品換取未來價值低的物品,就必須給予利息補償。藉此理論,他也批評馬克思的剝削理論是忽略了生產過程中的時間因素。然而龐巴維克的觀察有時代的侷限性,他那時還沒有強有力的央行,沒看到低利率的副作用及金融抑制的問題,也大概沒想過流動性陷阱的悲哀,不知道合適的利率是經濟繁榮的體現,利率太低反而是衰退的表現。
利率是資金的價格。低利率的副作用除了不利儲蓄,對基金會、退休人士、無力貸款的窮人都極其不利。對貸款者、企業融資則相對有利,因爲融資成本降低,貸款取得更相對地容易,也衍生出借錢來炒作,獲利鉢盆滿盈,加大貧富不均。銀行借貸業務利差變薄後,很可能錯配資金,爲高風險、獲利能力很差的「殭屍企業」提供「長青貸款」。各行各業都加大財務槓桿率的使用,釀成金融社會的不穩定。
在全球高齡化的趨勢下,世界勞動人口成長率、安全資產收益率、總要素生產力在過去20年中均處於下行趨勢,直接引導了全球利率下行。利率的低落已經反映全球經濟不復1990年代前興旺的表現。甚者,2008年金融海嘯及2020年的新冠肺炎,世界三大央行降息救市,量化寬鬆(QE)的非傳統貨幣政策讓基礎利率走到幾乎零的窘境。這些都讓今日貨幣政策的討論變得更加複雜且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