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星藍瓶二鍋頭”包裝被仿 一審勝訴
記者昨日獲悉,北京紅星股份有限公司訴霸州市郎河酒廠、北京牛欄山莊飲品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在北京東城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二被告公司被判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20餘萬元。
北京紅星公司訴稱,其生產的“紅星藍瓶二鍋頭”系列產品在白酒行業具有廣泛的影響力和知名度,已構成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受法律保護。
2018年11月20日,原告發現二被告生產銷售的牛欄山莊北京二鍋頭酒產品上使用了與原告“紅星藍瓶二鍋頭”相近似的包裝裝潢,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起訴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爲,北京紅星公司生產的涉案紅星藍瓶二鍋頭產品在白酒行業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爲相關公衆所知悉,繫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其主張權利的產品包裝、裝潢系由玻璃瓶、瓶蓋、標籤等元素構成的一個整體,該整體在瓶體顏色與形狀的選擇、瓶蓋及標籤顏色的選擇、標籤商品信息的佈局上體現了其獨創性,具有鮮明的視覺效果和特點,在未有證據顯示該包裝、裝潢系白酒行業通用包裝、裝潢的情況下,可以認定北京紅星公司涉案紅星藍瓶二鍋頭產品包裝、裝潢繫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包裝、裝潢。
涉案侵權產品的瓶身外包裝與原告主張權利的產品相比,在瓶體形狀、標籤顏色、標籤上所含的文字內容以及文字顏色、排列順序等方面均高度近似,僅在商標、廠商、部分字體顏色方面存在極爲微小的差別。且產品包裝、裝潢在整體外觀上存在視覺上的相似性,而二者均屬於白酒產品,容易導致相關消費者的混淆、誤認。
此案中,原告主張二被告構成不正當競爭,被告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取得相關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並不影響其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認定,同爲白酒產品的生產者,二被告理應知曉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原告產品的存在,在此情形下,二被告依然在相同產品上使用與原告產品相近似的包裝、裝潢,存在侵權故意。(記者 宋霞 通訊員 劉向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