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藝人王靜瑩和前夫陳威陶離婚後,提告要求陳威陶返還位於北市忠孝東路的房屋,臺灣高等法院5日判決陳應返還房屋;另外,法院一審判陳威陶要還王靜瑩借款345萬元,但高院改判陳還款145萬元,全案可上訴。
這棟房屋位於忠孝東路四段與逸仙路口,王靜瑩主張她是房屋所有權人,和陳威陶婚後同住屋內,兩人離婚確定後,陳仍住在屋內,因此要求對方搬出並返還曾向她借的345萬。
不過,陳威陶則稱房屋是借名登記在王靜瑩名下;一審認爲房屋並無借名登記,判決陳應返還房屋,並從99年3月4日起到還屋前,每月給付王租金32000多元,同時返還借款345萬;二審維持原判,但還款金額減爲145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