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名義出境「閃兵」遲不歸 除役才持美國護照回臺慘了

觀光名義出境「閃兵」遲遲不歸 ,36歲達除役年齡才持美國護照回臺,男子遭法辦結果出爐。(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在2008年9月時,明知身爲役齡男子,卻以觀光名義覈准出境後,屆期未歸併未接受徵兵處理,經公所合法送達3次通知,「命其應即刻返國接受徵兵處理」,但他始終未回來,直到前(2023)年7月已經36歲,達到除役年齡時,才持美國護照返臺,隨後到派出所投案。

法院審理,法官認,阿國明知身爲役齡男子,皆有依法服兵役的義務,藉由觀光名義申請覈准出國之後,卻是長期滯留國外不歸,破壞兵役制度的公平性,損及潛在的國防動員兵力,所爲實非可取。

法官審酌,阿國犯後坦承犯行並主動投案,並考量犯罪行爲所生危害、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素行等。日前依法判決,阿國身爲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覈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處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

並且予以緩刑2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30萬元,及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的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40小時的義務勞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