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廠工人的訴訟困境
一羣遭關廠勞工爲抗議勞委會的逼債,於農歷年前,以臥軌方式表達訴求,但勞委會仍不改初衷,將持續對勞工爲求償。惟即便不論十六年前的給付是借貸,還是代位求償,但在面對國家強力的訴訟請求,這羣勞工不僅將陷入訴訟困境,且求償的最終結果,恐也無實質意義。
因當初遭關廠的工人衆多,再加上連帶保證人及因有人死亡所造成的債務繼承等因素,致使勞委會求償的對象竟超過二千人。而由於勞工散佈於臺灣各地,且勞委會也未將這些人當成是具有共同利益的被告,致基於《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的「以原就被」原則,聘用八十多位律師在全國十幾個法院起訴。則原本可基於共同利益並在同一法院被訴,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1條第1項,可選定一人或數人爲代表致使其他人退出訴訟,而爲資源共享與相互協助,並因此省下高昂律師費用的苦命勞工,卻因勞委會的割裂訴訟,致須各自努力且造成力量分散的現象。
更糟的是,面對原告方豐沛的訴訟資源,被告方若無律師協助,肯定處於捱打的局面,但以目前這羣勞工的處境,實只能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只是根據《法律扶助法》第13及14條,申請扶助須爲無資力或在一定的財力以下的低收入戶,則這些工人是否都能符合此資格,顯大有問題。而就算符合此資格,但法扶基金會有部分資金來自於司法院與政府機關,則在申請扶助者所面對者是勞委會下,即難避免是否能通過審覈的現實困境。
而勞委會爲應付如此多的訴訟,也在去年及今年,皆編列超過二千萬的預算,以來支付律師與訴訟費用。雖然此龐大的財力付出,若最終勝訴確定,不僅可追回這筆被認爲是借貸的金錢,且相關的訴訟費用也將由被告,即這羣勞工負擔,國家並無損失。也因此,勞委會的如此大費周章,似在看緊人民荷包,何錯之有?
惟如此看似合理的作法,實則大有問題。由於求償者衆,此類訴訟必然耗時與耗力,而不可能在一年半載確定,若訴訟延宕,則國家是否得每年編列預算爲支付?又我國民事訴訟並不採律師強制,因此,律師費用並不能算入訴訟費用中。這也代表,即便勞委會最終取得勝訴判決,則佔此筆預算最大比例的律師費,是無法由被告,而須是由勞委會,也就是人民來買單。
而若想想這羣老邁的勞工,爲何要以臥軌方式爲抗議,就可知曉,其根本不可能具有資產或資力爲清償。所以,即便在數年後勝訴判決確定,也無法對之爲強制執行,致僅具有宣示意義。也因此,這樣的過程,不僅使備受摧殘的關廠勞工,得繼續爲長期訴訟所苦,且最終所有的訴訟付出及因此所造成的社會成本,也肯定由全民來負擔。
●作者吳景欽,博,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