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鑑談》此國旗非彼國旗,北檢太「有才」?

自由臺灣黨黨主席蔡丁貴2017年2月28日在自由廣場焚燒國旗、衝撞滅火員警臺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爲蔡焚燒的國旗難以認定是法律規定的國旗,罪證不足,作出不起訴處分。焚燒國旗是否涉及憲法上對言論自由的保障,各界已爭議與討論多時,但是北檢以此理由而不予起訴,恐爲空前之舉,也讓人留下政治上的無限遐想。

近來損毀國旗的幾個案例回顧

到底焚燒國旗有沒有違法,依照刑法第160條第一項:「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確實有針對損毀、污辱國旗、國徽的處罰規定,但是這幾年在實務上不同的判決,卻也讓國人無所適從。

2015年10月10日國慶日當天下午,一對陳姓情侶友人新北永和區中正橋上持美工刀、剪刀割毀懸掛在橋上的中華民國國旗10餘面檢方依侮辱國旗罪起訴3人。一審新北地院簡易庭判3人各拘役20天,二審的新北地院依言論自由改判無罪,新北地檢不服提出上訴。2016年11月6日高院合議庭則認定新北地院行使違憲審查,侵越司法院大法官職權。但認爲毀損國旗罪有牴觸憲法疑義,因此,裁定停止訴訟並聲請釋憲

2015年10月28日,支持臺獨男子陳儀庭,於北市228公園焚燒中華民國國旗,被判處拘役20天。這對陳姓情侶檔當日也和其他朋友也剪破光復橋上國旗,被臺北地院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但案件仍上訴高院審理中。

2016年6月陳儀庭發監服刑當天,其女友陳妙婷與臺灣國成員赴臺北地檢署門口焚燒國旗聲援,臺北地檢署依刑法侮辱國旗罪將2人起訴,距離前案高院提出釋憲僅兩天之隔。

一般而論,過去檢方面對損毀或焚燒國旗案件時,都會依刑法160條侮辱國旗罪加以起訴,通常地方法院也會判處拘役,得易科罰金。前述以言論自由判決陳姓情侶無罪之二審法官,實屬特例。因爲既然《刑法》有此明文規定,法官只能依法論斷,不能創法造法而逾越憲法上權力分立的界線。若認爲法律有牴觸憲法之虞,應該採取與高院法官相同的作法,停止審判,並聲請大法官釋憲。

焚燒國旗是否爲言論自由,美國仍存在分歧

世界各國針對侮辱國旗制定相關法律者,所在多有。但臺灣最常援引的就是美國最高法院在1989年德克薩斯州訴強森案(Texas v. Johnson),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最後認爲焚燒國旗是言論自由表達的一種方式(學說上又稱爲象徵性的言論,symbolic speech),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障。這個觀點在1990年美國訴艾克曼案(United States v. Eichman)中再次獲得確認。

但是這個判決在美國卻不是毫無爭議的。就算1989年聯邦最高法院的那次判決,也是以5:4的票數通過,反對的四位法官更留下不同意見書表達立場。1990年的判決也同樣是5:4的一票之差通過,顯示透過毀損或焚燒國旗作爲一種言論自由的表達,即便在美國國內都仍舊存在嚴重的分歧。包括現任總統川普主張要對焚燒美國國旗者加以處罰,而支持這種主張的民意更不在少數。美國衆議院也多次採取修法行動並獲得超過2/3的衆議員投票支持,只是最後卡在參議院未能通過,但是參議院對立法處罰侮辱國旗的支持票,卻也日漸增加。未來,這個議題恐怕仍將繼續成爲美國立法與司法權角力對抗,以及民衆持續關心的焦點。

蔡丁貴焚燒國旗未遭起訴的問題

回過頭看檢視一下蔡丁貴不起訴的理由。北檢此次「一反」過去對類似案件的立場,以難以證明蔡所焚燒的國旗,確實符合法規所訂定的比例圖形顏色等理由,實在頗有「新意」。但是我們不禁要懷疑,前面陳姓情侶的案件,檢方又如何認定其所焚燒或毀損的國旗,符合《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第2到4條所定之比例、圖形與顏色呢?蔡某當日焚燒之國旗難道非於市面所購得,而是自己所做?若非如此,又怎會不符相關規格?而且當陳姓情侶與蔡某均自認焚燒或毀損的是中華民國國旗時,何以檢察官眼中看到的「此」國旗非「彼」眼中看到的國旗?

當然,今天就算檢察官個人支持保障言論自由,認爲法律有牴觸憲法的疑義時,但依法檢察官並沒有辦法如同法官一樣,享有聲請大法官釋憲的權力。但是,用前述這種理由來回避《刑法》的明文規定,只能說該案的檢察官實在太「有才」!

北檢此舉不免再次引發政治聯想

當然我們樂見大法官能對此問題做出決定性的解釋,或是由立法院提案修改該條規定,讓法官與民衆能夠有所依循。以今天民進黨掌握立法院多數席次的情況,修法肯定絕非難事,過去也不是沒有提案。但畢竟國徽國旗有政治上的高度敏感性,任何的修法,勢將引發更多政治上的紛擾,民意是否支持這種行爲恐怕也是未知數。

倒是北檢這個不起訴的決定,已再度引發不少政治聯想。過去國民黨團就曾質疑北檢辦案有政治立場,民進黨上臺後,大動作重啓調查「三中案」,緊咬馬前總統,馬前總統對此也感嘆「欲加之罪」。如今面對具有鮮明政治立場的政治人物,又做出了與過去以往不同的處分,理由讓人譁然,更讓人質疑是否政治護航。

而同樣是毀損國旗的行爲,有的起訴,有的不起訴,有的判刑,有的又無罪,司法缺乏一致性的標準,不僅執法的員警無力,一般民衆同樣無所適從!這也難怪民衆對司法的信任,始終沒沒太大的起色。

(作者黎家維爲國政基金會司法及法制組高級助理研究員、觀鑑談爲合作媒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