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改案 蔡鎮宇等11人無罪確定
捲入「扁珍涉及二次金改貪污、洗錢弊案」,被檢方起訴的國泰金蔡鎮宇、元大馬志玲等11名被告,因一、二審法院都判無罪,最高檢察署特偵組昨天表示,不再上訴。蔡鎮宇、馬志玲等11人無罪確定。
二次金改弊案,可以分成兩部分,一是11名被告無罪部分;另一是一審原判無罪,二審改判有罪的前總統陳水扁一家4口及馬永成等部分。
11名獲判無罪的被告包括國泰金控的李明賢、蔡鎮宇、元大金控馬志玲、國揚實業創辦人侯西峰、高興昌董事長呂泰榮、前高興昌監察人呂和霖、陳幸妤、開發金的辜仲瑩、邱德馨、兆豐金控的鄭深池及吳澧培等,被控涉嫌洗錢罪,但臺北地院及高等法院都判他們無罪。
特偵組主任陳宏達表示,由於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被告在一、二審若經法院判決無罪,除非有判決所適用法令牴觸憲法、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及判決違背判例等情況,否則檢方沒有提起上訴的理由。
金控業中,只有元大金前總經理馬維建、董事杜麗萍等被判有罪。根據高等法院的判決,馬維建判刑8月緩刑2年,應向公庫支付30萬元;杜麗萍判刑3月緩刑2年,應向公庫支付20萬元。該倆人如在緩刑期間沒有觸犯刑責,並繳清應付款項,等於不必入監服刑。
至於陳水扁、吳淑珍、陳致中及黃睿靚等扁家4人及馬永成部分,最高檢察署也不會提出上訴。
最高檢不提上訴的理由是,高院改判有罪的理由,與特偵組當初上訴高院的看法一致,經最高檢察總長黃世銘與特偵組全體檢察官深入討論後,認爲檢方不必要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