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童跑操場遭同學絆倒骨折 家長索賠20.5萬 法官打臉:免賠

國小童跑操場遭同學絆倒骨折,家長索賠20.5萬遭法官打臉。(示意圖/與校方無關/中時資料庫)

高雄一名國小謝姓學童上體育課與同學在操場跑步,不慎被後方郭姓同學絆倒,造成骨折及多處擦傷,家長一怒下對郭姓學童提告求償20萬5千元,法官調查認定,學童在操場跑步不受交通法規規範,且「無保持安全距離之義務」,且老師有進行安全宣教,也非嬉鬧造成,因此判決謝童敗訴,不需負賠償責任。

根據判決書,謝姓學童在民國111年1月間上體育課跑步時,郭姓學童跑在謝童後方,因未注意保持適當距離不慎絆倒謝童,導致謝童跌倒造成雙腕遠橈骨骨折、雙上肢多處擦挫傷,因此向郭童父母連帶求償20萬5,188元。

郭童父母答辯時表示,即使兒子有絆倒謝童,也是因爲他在跑步中突然停下腳步所致,因此也有過失。營養品費用部分,無事證可認定必要性;對方請求看護費部分,因謝童於111年下學期開學時就返回學校正常參加體育活動,應無長期看護必要;請求慰撫金部分顯屬過高,且謝童前已領取學生保險之保險金,此部分應予扣除。

法官調查認定,雙方在跑步時,過程中因前方有班級學生突然進入跑道,謝童跑步速度放慢,郭童見狀跳開絆倒謝童而跌倒受傷。且這起事故是小學生在操場跑道跑步所致,不受交通安全法規規範。在操場跑步者並無所謂負有隨時需與前方跑者保持安全距離之義務,因此多人在操場跑步會與他人時而接近、時而遠離,本屬常見。

法官也認爲,體育老師上課前也對學生進行安全提醒,謝童、郭童也都表示並無嬉鬧,因此認定郭童跑步時已遵守老師安全指示,因此事故發生原因是因謝童突然放慢、停下腳步,而郭童見狀已立即採取「跳開」之自我防衛措施,以避免肢體碰撞,依照小學生的智識經驗,可認定已遵守避免危險結果發生之行爲義務,難以期待郭童可採取其他同等有效之迴避行爲,因此沒有任何過失。判決謝童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