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瑤琪貪汙定讞 拚再審又遭駁

交通部前部長郭瑤琪。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臺鐵局辦理臺北車站商場標租時,郭瑤琪被控收受南仁湖集團藏在茶葉罐內美金二萬元後,指示臺鐵重辦「臺北車站商場招租標案」說明會,一、二審因證據不足判無罪,最高法院撤銷後,更一審改判有罪、更二審判刑八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郭瑤琪聲請再審,提出三項新證據,包括法律規定OBU帳戶無法提領美金,交易明細記載爲轉帳支出而非現金提領,交易憑證沒有匯差和手續費,欲證明確定判決事實認定有誤。

郭瑤琪認爲,確定判決是根據南仁湖集團負責人之子李宗賢、朔豐公司會計徐翠秀的證述,但新事證足以證明美金根本沒有從兩人帳戶被提領出。確定判決基礎已有動搖,李宗賢、徐翠秀證述與事實不符,請求准予開啓再審。

高院指出,確定判決已經綜合郭瑤琪、證人證詞,再佐以卷證資料,認定她收受裝美金的茶葉罐,事後就臺北車站商場營運案,與南仁湖集團負責人李清波密集聯絡,更於兩次部務會報中指示臺鐵局應再召開說明會,確定判決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的依據及憑以認定的理由,並說明爲何不採信她的辯詞。

高院指出,郭瑤琪認爲賣匯交易憑證上沒有匯差、手續費、分類爲商業支出等,是針對確定判決已斟酌的證據爭辯,不符聲請再審要件,駁回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