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推出安居型商品住房 繼續實施全域限購
來源:中國建設報
日前,海南省新聞辦公室舉行房地產政策新聞發佈會。該省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強化城市主體責任,加快建立房地產調控長效機制,推出安居型商品住房,繼續實施“全域限購”,保持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更好服務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建設。
據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廳長霍巨燃介紹, 海南自2018年4月22日實施“全域限購”政策以來,房地產調控成效明顯,基本達到預期目標。2019年全省房地產開發投資同比下降22.1%,商品房銷售面積、銷售金額分別下降42.1%、38.8%,銷售均價保持在1.5萬元/平方米左右,價格基本平穩。同時,海南主動作爲,加快調整經濟結構,經濟運行保持總體平穩,2019年全省生產總值增長5.8%,剔除房地產業後增長6.3%。經濟結構持續優化,海南三次產業結構優化爲20.1:20.6:59.3,服務業比重提高0.9個百分點、對經濟增長的貢獻達75%左右,十二個重點產業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爲67.3%。固定資產投資與地區生產總值比例下降12.4個百分點至59.6%。非房地產投資佔比58.4%,提高6.9個百分點。2019年全省經濟社會呈現走勢向好、結構趨優、動能轉強、效益提升、更可持續的高質量發展態勢,爲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打下堅實基礎。
爲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海南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了《關於建立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城市主體責任制的通知》,明確提出發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對在瓊已擁有兩套及以上住房的本省戶籍和常住居民家庭(含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停止向其銷售安居型商品住房和市場化商品住房。同時規定,新出讓土地建設的商品住房,實行現房銷售制度。
通知明確,各市縣對本地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負主體責任,避免將住房作爲短期刺激經濟增長的工具和手段,堅持因地制宜、綜合施策,把穩地價、穩房價、穩預期的責任落到實處。通知要求,各市縣要制定“一城一策”工作方案,提出年度調控目標和具體政策措施,科學合理確定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使地價、房價、房租水平保持在合理區間,確保實現房地產市場平穩運行。同時,通知要求,各市縣要編制住房發展“十四五”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報經省政府批准後公佈實施,合理確定各類住房供應比例,有序推進各類住房建設,構建租購併舉的住房制度。
通知提出,健全住房供應和保障體系,滿足居住需求。通過發展市場化商品住房、市場化租賃住房,滿足省內居民多層次居住需求和省外居民旅遊租賃住房需求;通過加大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力度,滿足困難羣衆的基本住房需要;通過發展安居型商品住房,滿足居民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其中,安居型商品住房是海南省參照省外做法、結合海南實際,創新提出的住房類型。目的是讓符合條件的本地居民家庭和引進人才,能夠以與自身收入水平相適應的價格購買一套住房,提升其獲得感、幸福感,真正享受到海南自貿區(港)建設紅利。安居型商品住房主要面向無房或人均住房面積未達到平均水平的居民家庭銷售,限定銷售對象、銷售價格、套型面積和轉讓條件,採取政府主導、市場化運作方式建設,具有政策保障性質的商品住房。安居型商品住房售價由各市縣按照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居民可支配收入、物價水平、建設成本等實際情況確定,並在一定年限內實行封閉流轉制度。今年省政府工作報告已將穩妥推進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設列爲重點工作任務之一。近期,海南省擬在住房需求較大、住房價格較高、住房問題較突出的市縣開展安居型商品住房試點建設。具體輪候條件、分配次序和銷售價格等在試點建設中逐步完善。下一步,將根據試點情況,總結經驗,分步實施,逐步推開。
爲加快推進海南省房地產業轉型發展、提質增效,通知提出,鼓勵存量商品住宅用地或項目轉型發展爲安居型商品住房、商業、辦公等經營性房地產或租賃住房。下一步,海南省將加快發展旅遊地產、商業地產;繼續實施棚戶區改造和大力推進老舊小區改造,滿足人民羣衆改善性住房需求;有序實施引進人才住房保障,積極創造良好的人才居住環境,推動實現全省人民住有所居。
爲解決商品住房預售制度帶來質量投訴、合同糾紛、延期交房、配套設施不落實、違規銷售甚至開發商收錢跑路等一系列問題,通知提出改革商品住房預售制度,自文件印發之日起,新出讓土地建設的商品住房,實行現房銷售制度。按照國家《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現房銷售的房屋應通過竣工驗收且供水、供電、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
同時,爲進一步明確部門職責,加強協同配合,通知提出建立和完善海南省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聯席會議制度,省級各部門根據職責,研究提出土地、金融、財稅、市場管理等多方面的政策措施。進一步加強規劃引導、加強土地管理、完善金融稅收政策、合理運用行政措施,指導市縣精準施策。通知還要求,各級政府要加快建立房地產市場聯合監管機制,明確各部門監管職責,通過建立聯合查處機制、聯合懲戒機制、資金監管機制、常態化信息發佈機制、風險預警機制等,形成監管合力,進一步規範市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