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住房公積金政策法規相關說明

海南住房公積金開戶繳存流程

海南住房公積金管理局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操作規程

海南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操作規程

海南住房公積金管理局住房公積金提取操作規程

公積金使用提取條件

住房公積金提取操作規程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

房貸計算器

海南住房公積金開戶繳存流程

1、到海南住房公積金管理局中心網站(www.hngjj.net)—下載中心—表格下載裡下載《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申請表》;

2、按表格要求填好表格及備好有關附件後送到中心1514房;

3、等待中心通知領取經審批同意《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申請表》;

4、憑審批同意的《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申請表》到國商大廈G層的住房公積金大廳辦理帳戶設立手續;

5、轉帳繳存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範圍:630—6840元。每個人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但必須在此範圍之內。

住房公積金繳交比例的範圍:機關單位和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爲個人和單位各8%,其他單位在個人和單位各5%—12%的範圍內根據本企業的情況自由確定。

其他不清楚的事項可先到中心網站查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歸集操作辦法》和《住房公積金歸集操作規程》。

辦理諮詢電話:66531618

來源:海南住房公積金管理局

房貸計算器

海南住房公積金管理局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操作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進一步規範住房公積金貸款行爲,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是指以住房公積金爲資金來源,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以下簡稱借款人)發放的,定向用於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專項住房消費貸款。

第三條 海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及其所屬分中心、管理所(以下簡稱分支機構)爲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管理機構

第四條 中心委託海南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金融業務。

第五條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不足以支付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費用的,可同時向受委託銀行申請個人住房貸款,由受委託銀行以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和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組合的形式向借款人發放(以下簡稱組合貸款)。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實行貸款擔保。

第七條 本規程適用於海南省行政區域內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

第二章 操作流程

第八條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操作流程:

(一)借款人到分支機構領取《住房公積金貸款審批表》或從中心網站上下載《住房公積金貸款審批表》,服務窗口工作人員對所需資料一次性告知。

(二)借款人向分支機構提交資料。

(三)分支機構審批貸款。

(四)借款人與受委託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借款擔保合同。

(五)受委託銀行辦理抵(質)押手續。

(六)受委託銀行發放貸款。

(七)貸後管理。

第三章 貸款對象及條件

第九條 凡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半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自然人,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仍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均可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職工購買保障性住房,繳存住房公積金一個月以上可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

第十條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

(二)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購買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公有住房二手房的,須出具合法的購房合同或協議書;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須出具市(縣)級以上土地、規劃、建設管理部門批准的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須提供有房屋質量鑑定資質的部門出具的鑑定書;

(四)購買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和公有住房,應支付不低於所購住房全部價款20%以上的首付款;購買二手房的,應支付不低於所購住房全部價款40%以上的首付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籌資金不得低於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費用50%;

(五)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保障性住房,本人及其配偶的收入不足以支持還貸的,可以由借款人提供第三方擔保。借款人還貸能力的計算,可以包括本人及其配偶和保證人的收入。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償還貸款本息責任;

(六)同意按照分支機構認可的抵押、質押和保證擔保的方式進行擔保;

(七)借款人沒有還清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前,借款人及其配偶不得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

第四章 貸款申請資料

第十一條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應當向分支機構提出申請,並如實提供貸款所需資料(身份證、結婚證、離婚證、法院離婚判決書、法院離婚調解書、購房首期付款發票建房資金證明原件當場覈對後退回借款人)。

(一)借款人需提供以下基礎性資料:

1.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審批表原件2份;

2.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證複印件各2份;

3.婚姻狀況證明:已婚的提供結婚證複印件2份;離婚的提供離婚證或法院離婚判決書或法院離婚調解書複印件2份;未婚的提供未婚證明原件2份;

4.借款人已支付不低於所購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公有住房全部價款的20%首期付款發票複印件2份;借款人已支付不低於所購二手房全部價款的40%首期付款銀行憑條複印件2份;

5.借款人及其配偶所在單位提供的經濟收入證明或其他償債能力證明原件各2份;

6.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明細單原件各2份;

7.借款人購買保障性住房提供第三方擔保的,除需提供以上1-6項資料外,還需提供第三方擔保人的身份證複印件、經濟收入證明和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明細單原件各2份。

(二)借款人除了提供基礎性資料外,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還需相應提供以下資料:

1.購買商品房的,須提供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3份,商品房開發企業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房產預售許可證或房屋所有權證複印件、開發企業爲借款人出具的階段性承諾函原件各2份加蓋售房單位公章

2.購買限價商品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須提供購房合同原件3份,市(縣)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批准建房的文件複印件、購房名單複印件、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複印件或房屋所有權證複印件各2份加蓋售房單位公章。

3.單位集資建房的,須提供集資建房協議書原件3份,市(縣)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同意單位集資建房的批覆文件複印件、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複印件、單位爲借款人出具的階段性承諾函原件各2份且加蓋單位公章。非本單位、本系統職工購買集資建房的,除提供上述資料外,還應提供市、縣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批准文件。

4.購買公有住房的,須提供公有住房買賣協議書、公有住房計算表原件及複印件,房改房批覆文件複印件、單位房屋所有權證複印件及單位爲借款人出具的階段性承諾函原件各2份且加蓋單位公章。

5.購買二手房的,須提供《房地產買賣契約》原件2份,所購二手房的房產證原件及複印件、分支機構認可的評估機構出具的抵押物評估報告原件各2份。

6.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須提供借款人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房合同原件及複印件,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原件及複印件、工程概預算書和工程建設進度計劃原件、抵押物權屬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各2份。

7.大修自住住房的,須提供借款人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大修合同原件,大修預算書原件、有資質的房屋質量鑑定部門出具的鑑定書原件、抵押物權屬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分支機構認可的評估機構出具的抵押物評估報告原件各2份。

第五章 貸款審批

第十二條 貸前調查

(一)借款人是否具備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條件。

(二)借款的用途是否符合規定。

(三)借款人提供的資料是否真實、完整、合法、有效。

(四)項目調查。

第十三條 貸款額度

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額度的審批,應同時符合下列限額標準:

(一)海口市、三亞市商品房、限價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單位集資建房以及公有住房每筆貸款額度不超過50萬元,其他市縣不超過30萬元;二手房貸款額度最高爲30萬元;市(縣)政府所在鎮建造自住住房貸款額度最高爲20萬元,其他鄉鎮建造自住住房貸款額度最高爲10萬元;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貸款額度最高爲10萬元。

(二)商品房、限價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單位集資建房和公有住房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所購住房價款的80%;二手房和靈活從業人員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所購住房價款的60%(靈活從業人員購買保障性住房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所購住房價款的80%);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所需費用的50%。

(三)扣除借款人月還款本息額後,家庭人均生活費不得低於當地人均生活保障最低標準。

第十四條 貸款期限

借款人年齡加貸款期限不得超過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5年。購買商品房、限價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單位集資建房和公有住房的,最長貸款期限不得超過30年;購買二手房、建造自住住房的,最長貸款期限不得超過20年;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長貸款期限不得超過10年。

靈活從業人員購買商品房、限價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單位集資建房和公有住房的,最長貸款期限不得超過20年;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長貸款期限不得超過10年。

第十五條 貸款利率

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利率按照國家現行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分支機構應當自受理散戶申請資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或受理大批量的單位集體購房貸款申請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予貸款的決定,並通知借款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不準予貸款的退回申請人並說明原因。

第六章 組合貸款

第十七條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組合貸款的,需同時符合本規程及受委託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組合貸款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額度由受委託銀行自行確定。但組合貸款最高貸款額度不得超過購買商品房、限價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單位集資建房、公有住房所需價款的80%;二手房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所購住房價款的60%;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自有住房所需費用的50%,且首付款或自籌資金應符合本規程第十條第四點的規定。

第十九條 組合貸款中,受委託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期限應與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期限相同。

第二十條 同一筆組合貸款應當採用同一種擔保方式。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按月償還或提前償還組合貸款,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應優先用於償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本息,再償還受委託銀行的個人住房貸款本息。

第二十二條 組合貸款借款人違反借款合同約定不履行償還貸款本息義務的,受委託銀行應當按照本規程處置抵押物、質物,或者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在清償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本息時,應按組合貸款中住房公積金與商業性貸款的本息餘額相應比例給予償還。

第七章 合同簽訂

第二十三條 根據中心審批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審批表》所確定的貸款對象、金額、期限、利率等內容,受委託銀行在3個工作日內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

第二十四條 爲了方便借款人使用住房公積金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切實減輕借款人的還貸壓力。借款人憑《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可與分支機構和受託銀行簽訂《委託代扣住房公積金償還住房貸款協議》,按月自動扣劃住房公積金償還貸款。

第八章 貸款擔保

第二十五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擔保方式可分爲抵押、質押、保證人保證等。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擔保方式有以下三種:

(一)抵押擔保。借款人購買商品房、限價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單位集資建房、公有住房或二手房的,可以用所購住房作爲抵押;借款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用本人其他自有住房作爲抵押。已設立抵押的住房不得用於抵押擔保。

(二)質押擔保。借款人可以用國債、銀行存單等分支機構和受委託銀行認可的有價證券作爲質物。

(三)保證擔保。由分支機構認可的法人、自然人爲借款人提供保證擔保。

第二十六條 借款人採取住房抵押方式擔保的,借款人須與受委託銀行簽訂書面抵押合同,由受委託銀行辦理住房抵押登記手續。抵押值最高不得超過抵押住房價值80%。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採用有價證券質押擔保的,出質人須與受委託銀行簽訂書面質押合同,借款金額本息不得高於質物金額的90%。

第二十八條 由分支機構認可的法人或自然人提供貸款擔保的,借款人須與法人或自然人和受委託銀行簽訂擔保合同,擔保費用由借款人承擔,法人或自然人作爲借款人償還貸款的連帶責任保證人,有權要求借款人用所購住房以抵押方式提供反擔保,並簽訂抵押合同。

第二十九條 抵(質)押憑證由受委託銀行保管,並接受分支機構監督檢查。

(一)分支機構信貸人員應經常檢查抵(質)押憑證的情況。

(二)借款人對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分支機構的監督檢查。

(三)未經分支機構同意,借款人不得對抵(質)押物(憑證)進行轉讓、出租、饋贈。

第九章 貸款發放

第三十條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受委託銀行在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及辦理房屋抵押手續後,分支機構憑房屋抵押受理通知書即可發放貸款;購買二手房的,受委託銀行在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並辦妥房屋抵押手續後,分支機構即可發放貸款。

第三十一條 分支機構確認房屋抵押受理通知書後,於2個工作日內將貸款資金轉入受委託銀行的委託貸款基金賬戶,受委託銀行在收到貸款資金當日將貸款資金劃入售房單位指定的在受委託銀行開立的賬戶內,待房屋抵押手續真正辦妥後,受託銀行方可同意售房單位使用貸款資金;分支機構確認二手房他項權利證辦妥達到放款條件後,於2個工作日內將貸款資金轉入受委託銀行的委託貸款基金賬戶,受委託銀行在收到貸款資金當日將貸款資金劃入售房人指定的在受委託銀行開立的儲蓄賬戶內。

第十章 貸款償還

第三十二條 借款人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還款方式償還貸款本息。

第三十三條 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實行按月分期歸還貸款本息。借款人可以選擇等額本息還款或等額本金還款方式,還款方式一經確定,須經申請審批才能更改。具體還款方式爲:

(一)等額本息還款方式,貸款期每月以相等的額度平均償還貸款本息,每月還款額計算公式爲:

貸款本金х月利率х(1+月利率)還款月數

月還款額=(1+月利率)還款月數-1

(二)等額本金還款方式,每月等額償還貸款本金,貸款利息隨本金逐月遞減,每月還款額計算公式爲:

貸款本金

月還款額= +(本金-已歸還本金累計額)х月利率貸款月數

第三十四條 借款人自銀行劃款之日的次月起進入還款期,以銀行借款發放日爲每月還款日。借款人可以在每月還款日到受委託銀行償還貸款本息或委託分支機構代扣其住房公積金償還或委託受委託銀行通過儲蓄卡、存摺等方式代扣。

第三十五條 借款人用自有資金償還貸款的,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方式將還貸資金存入還貸賬戶。

第三十六條 受委託銀行在收到借款人歸還貸款本息的當日,將款項劃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貸款到期前一個月,受委託銀行應當向借款人發送還本付息通知單;對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實行按月還款的,要按約定時間收回本息。

第三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自借款合同簽訂之日起滿一年後,借款人方可向分支機構申請提前部分或全部歸還貸款本息,經分支機構同意,到受委託銀行辦理還貸手續,並按提前還款金額千分之二繳納違約金;由保證人提供貸款保證的,借款人還應事先通知保證人。

第三十八條 借款人逾期未還貸款本息的,受委託銀行要及時催收。逾期1個月以上的,受委託銀行向借款人催收;逾期3個月以上的,由分支機構會同受委託銀行聯合催收;逾期6個月以上的,由受委託銀行提起訴訟,訴訟費用由受委託銀行墊付。

第三十九條 借款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後,採用抵押擔保或保證擔保方式的,應按合同的約定,受委託銀行解除設定的抵押權,及時到原抵押登記部門,辦理註銷抵押手續;採用質押擔保方式的,受委託銀行將質押的有價證券退還借款人。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支機構和受委託銀行有權停止支付貸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貸款:

(一)借款人採用欺詐手段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二)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承擔連帶責任能力,抵押物毀損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質物明顯減少影響貸款人實現質權,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實新保證或新抵押(質押)的;

(三)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將設定抵押權或質押權財產或權益拆遷、出售、轉讓、贈與或重複抵押的;

(四)借款人拒絕或阻撓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

(五)其他由於借款人原因,影響借款償還或損害貸款人權益的;

(六)受委託銀行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違約情況。

第四十一條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規定償還貸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罰息。

第四十二條 借款人在還款期內死亡、被宣告失蹤或移居國外,其財產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應當繼續履行借款人所簽訂的各種合同,並簽訂變更協議,如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拒絕承擔償還貸款本息或無力償還貸款本息的,分支機構委託受委託銀行處置抵押物、質物或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四十三條 分支機構和受委託銀行按照有關規定處置抵押房產或質物,所獲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支付抵押房產拍賣費和處置抵押房產的其他費用或處置質物的相關費用;

(二)扣除抵押房產應繳納的稅款;

(三)歸還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及罰息;

(四)賠償因借款人違反合同而對受委託銀行造成的損失;

(五)剩餘金額退還抵押人或質押人。

處置抵押房產或質物所得金額不足以支付貸款本息、罰息和賠償金時,受委託銀行有權向借款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在還款期內需解除或變更借款合同時,須經分支機構和受委託銀行以及借款人協商同意,採用保證人擔保的,還須徵得保證人同意後,方可申請變更。在變更申請生效前,原借款合同繼續有效。

第四十五條 借款合同發生糾紛時,借貸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六條 受委託銀行應將借款合同的所有資料登記編號,歸檔管理。抵(質)押辦理完成後3個工作日內在中心繫統錄入抵(質)押資料信息,並將個人貸款檔案材料提交分支機構,分支機構同時備份借款人相同的檔案材料,實時監管。

第四十七條 本規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來源:海南住房公積金管理局

房貸計算器

海南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操作規程

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貸款通則》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規程。

操作流程

1、借款人到公積金管理機構申請領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審批表》,服務窗口工作人員對所需資料一次性告知。

2、借款人向公積金管理機構提交資料。

3、公積金管理機構審批。

4、借款人與受委託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借款擔保合同。

5、辦理抵(質)押手續。

6、由受委託銀行發放貸款。

7、貸後管理。

貸款條件

凡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半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自然人,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仍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均可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借款人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

2、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購買自住住房(商品房、單位集資建房及二手房)的,須出具合法的購房合同或協議書;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須出具縣級以上土地、規劃建設管理部門批准的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須提供有房屋質量鑑定資質的部門出具的鑑定書。

4、購買商品房和單位集資建房的,應支付不低於所購住房全部價款20%以上的首付款;購買二手房的,應支付不低於所購住房全部價款40%以上的首付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籌資金不得低於建造、大修住房所需費用50%。

5、同意按照中心認可的擔保方式進行擔保。

6、借款人沒有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前,借款人及其配偶不得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貸款受理

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須到中心服務窗口登記申請並提供下列資料:

1、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審批表2份;

2、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證複印件各2份;

3、婚姻狀況證明:已婚的提供結婚證複印件2份;離婚的提供離婚證複印件2份;未婚的提供未婚證明原件2份。

4、借款人已支付不低於所購商品房或單位集資建房全部價款20%的首期付款發票複印件2份;借款人已支付不低於所購二手房全部價款40%的首期付款銀行憑條複印件2份;借款人已支付不低於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全部價款50%的資金證明覆印件2份。

5、借款人及其配偶所在單位提供的經濟收入證明或其他償債能力證明原件各2份。

6、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明細單各2份。

7、購買商品房的,須提供合法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3份,商品房開發企業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房產預售許可證或房屋所有權證複印件、開發企業爲借款人出具的階段性承諾函原件各2份加蓋售房單位公章。

8、單位集資建房的,須提供合法的集資建房協議書原件3份,房改部門批准單位集資建房的文件複印件、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複印件、單位爲借款人出具的階段性承諾函原件各2份加蓋單位公章;

9、購買二手房的,須提供《房地產買賣契約》原件2份,所購二手房的房產權利證明原件及複印件、所購房屋產權共有人同意出售房屋的書面授權文件原件、貸款人認可的評估機構出具的抵押物評估報告原件各2份。

10、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須提供借款人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房合同原件及複印件,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原件及複印件、工程概預算書和工程建設進度計劃原件、抵押物權屬證明和共有產權人同意抵押的書面文件原件及複印件、貸款人認可的評估機構出具的抵押物評估報告原件各2份。

11、大修自住住房的,須提供借款人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大修合同原件,大修預算書原件、有資質的房屋質量鑑定部門出具的鑑定書原件、抵押物權屬證明和共有產權人同意抵押的書面文件原件及複印件、貸款人認可的評估機構出具的抵押物評估報告原件各2份。

貸款審批

一、貸前調查

1、借款人是否具備公積金貸款條件。

2、借款的用途是否符合規定。

3、借款人提供的資料是否真實、完整、合法、有效。

4、項目調查。

二、貸款額度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的審批,應同時符合下列限額標準:

1、海口市、三亞市商品房和單位集資建房每筆貸款額度不超過50萬元,其他市縣不超過30萬元;二手房貸款額度最高爲30萬元;縣(市)政府所在鎮建造自住住房貸款額度爲20萬元;其他鄉鎮建造自住住房貸款額度最高爲10萬元;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貸款額度最高爲10萬元。

2、商品房和單位集資建房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所購住房所需價格的80%;二手房和靈活從業人員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所購住房價款的60%;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所需費用的50%。

3、月歸還貸款本息額不得超過借款人月工資收入的50%,借款人月歸還貸款本息剩餘工資收入不應低於500元(夫妻雙方爲900元)。

三、貸款期限

商品房和單位集資建房貸款期限男65歲、女60歲,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年;二手房、建造自住住房和靈活從業人員貸款期限最長爲20年;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貸款期限最長爲10年。

四、貸款利率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執行。

五、還款方式

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實行按月分期歸還貸款本息。借款人可以選擇等額本息還款或等額本金還款方式,還款方式一經確定,不得更改。具體還款方式爲:

1、等額本息還款方式,貸款期每月以相等的額度平均償還貸款本息,每月還款額計算公式爲:

貸款本金х月利率х(1+月利率)還款月數

月還款額= ———————————————————

(1+月利率)還款月數-1

2、等額本金還款方式,每月等額償還貸款本金,貸款利息隨本金逐月遞減,每月還款額計算公式爲:

貸款本金

月還款額= ———— +(本金-已歸還本金累計額)х月利率

貸款月數

公積金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予貸款的決定,並通知借款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合同簽訂

一、根據公積金管理機構審批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審批表》所確定的貸款對象、金額、期限、利率等內容,受委託銀行在三個工作日內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

貸款擔保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擔保方式可分爲抵押、質押、保證人保證等。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擔保可分別按以下方式辦理:

(1)以房屋做抵押擔保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2)採取質押擔保方式的,借款人與受委託銀行簽定質押合同,並辦理登記手續。

(3)採取保證人做保證擔保的,借款人應選擇具有代爲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置業擔保公司作爲償還貸款的連帶責任保證人。保證人有權要求借款人以房屋抵押方式提供反擔保。

二、抵(質)押憑證由受委託銀行監管,並接受公積金管理機構監督檢查。

(1)信貸人員應經常檢查抵押憑證的情況。

(2)借款人對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公積金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3)未經公積金管理機構同意,借款人不得有轉讓、出租、饋贈。

保險

借款人可以自願購買保險。

貸款發放

受委託銀行在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及辦妥抵(質)押手續後,致函公積金管理機構發放貸款,公積金管理機構在三個工作日內將委託貸款資金劃入委託貸款基金賬戶,受委託銀行在收到委託貸款資金當日發放貸款。

貸款回收

一、住房公積金的借款償還方式:

1、用住房公積金還借款的,每年提取額不得超過當期應還款付息額。

2、用自有資金還借款的,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方式辦理。

二、借款人要按借款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償還借款:

1、原委託中心代扣公積金償還借款的,當個人公積金賬戶內資金餘額不足時,應及時在還貸戶上補充足額資金。

2、用自有資金還借款的,應按時將還貸資金存入還貸戶。

三、受委託銀行在收到借款人歸還貸款本息的當日,將款項劃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貸款到期前一個月,受委託銀行應當向借款人發送還本付息通知單;對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實行按月還款的,要及時收回本息。

四、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約定委託扣款日將款項轉賬到受委託銀行,並由受委託銀行當日將該款項轉到借款人的還貸賬戶上。

五、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必須自合同簽訂之日起滿一年後,借款人方可向公積金管理機構申請提前部分或全部歸還貸款本息,經公積金管理機構同意,到受委託銀行辦理還貸手續,並按提前還款金額千分之二繳納違約金;由保證人提供貸款保證的,借款人還應事先通知保證人。

六、借款人逾期未還貸款本息的,受委託銀行要及時催收。逾期1個月以上的,受委託銀行向借款人催收;逾期3個月以上的,由公積金管理機構會同受委託銀行聯合催收;

來源:海南住房公積金管理局

房貸計算器

海南住房公積金管理局住房公積金提取操作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進一步規範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爲,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是指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規定的條件下,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餘額的行爲。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一般分爲兩種情況:

(一)職工因住房消費或家庭困難提取住房公積金(以下簡稱部分提取);

(二)職工在喪失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條件後的住房公積金提取(以下簡稱銷戶提取)。

第四條 海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負責全省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的管理。各分中心、管理所(以下簡稱分支機構)負責轄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的承辦。受委託銀行負責提取金融業務的辦理。

第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證明材料;提取管理人員應遵循依規辦理的原則。

第六條 本規程適用於海南省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業務管理。

第二章 提取條件

第七條 職工符合以下部分提取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餘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簽訂購房合同或批准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年內的。

(二)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裝修自住住房的。

(四)屬於中低收入家庭房租佔家庭收入比例30%以上的。

(五)租住保障性住房並支付房租、物業管理費的。

(六)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已結清或從未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低收入家庭子女考上國家承認學歷的大中專院校的。

(七)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患重大疾病或遇到不可預見的事故災難,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職工購買、償還、租住保障性住房和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患重大疾病或遇到不可預見的事故、災難的,除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外,還可以使用其直系親屬的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款、償還貸款本息、房租、物業管理費、大學學費、醫療費用以及處理事故、消除災難費用。

第八條 職工符合以下銷戶提取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餘額:

(一)離休、退休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農業戶口的從業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

(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五)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六)調動工作轉移公積金的,須將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餘額轉入新工作單位爲其開設的公積金賬戶內的。

第九條 按照省、市(縣)有關規定辦理提前退休、退養和內退的職工須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方可辦理銷戶提取手續。

第十條 未還清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職工,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應優先用於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三章 提取額度

第十一條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存儲餘額,但不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費用。

第十二條 職工償還住房貸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提取金額不超過當年應還本息額。

第十三條 職工裝修自住住房時,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住房裝修費用,提取額度標準按不高於300元/平方米計算。

第十四條 中低收入家庭職工房租佔家庭收入比例30%以上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物業管理費(房租、物業管理費標準不高於當地平均標準),但提取金額不超過當年實付房租和物業管理費的總額。

第十五條 職工租住保障性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物業管理費,但提取金額不超過當年實付房租和物業管理費的總額。

第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已結清或從未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低收入家庭子女考上國家承認學歷的大中專院校,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子女學費,但提取金額不超過當年學費總額。

第十七條 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患重大疾病或遇到不可預見的事故、災難,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時,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醫療費和事故、災難費用,但提取總額不超過醫療費和處理事故、消除災難費用個人負擔的部分。

第十八條 符合本規程第二章第八條(一)至(五)款的,可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本息餘額,同時註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四章 提取證明資料

第十九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均需提供以下基礎性資料:

(一)職工本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二)《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

(三)銀行出具的公積金個人賬戶信息單。

職工提取其配偶及直系親屬住房公積金的,除需提供結婚證或同一戶口本或公安機關、公證部門出具的直系親屬關係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外,還需提供配偶、直系親屬以上(一)至(三)項資料。

委託他人代爲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的,需提供委託人簽署的授權委託書以及代辦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第二十條 屬於部分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還應提供下列證明資料:

(一)購買商品房的,需提供購房合同及購房稅控發票的原件及複印件。

(二)購買限價商品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需提供購房合同及有效付款憑證的原件及複印件,市(縣)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批准建房的文件以及購房名單複印件。

(三)參加單位集資建房的,需提供集資建房協議書和有效付款憑證的原件及複印件,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同意單位集資建房的批覆文件複印件。

(四)購買公有住房的,需提供單位出售公有住房計算表或單位出售公有住房申請表或詳細表的原件及複印件。

(五) 購買拆遷安置住房的,需提供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和補繳差價發票或補繳差價催款證明的原件及複印件。

(六)購買二手房的,需提供過戶後的房產證或房產過戶受理回執單、房屋買賣契約和契稅完稅證的原件及複印件。

(七)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原件及複印件。

(八)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所在地有資質的房屋鑑定部門出具的大修C級房屋鑑定書的原件及複印件。

(九)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需提供購房合同、借款合同的原件和當期償還貸款明細單(須銀行蓋章)或當期還貸存摺原件及複印件。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前還貸的除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外,還須附上職工提前還貸的申請和貸款銀行會計聯原件及複印件。

(十)裝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全額購房發票、住房裝修工程施工合同或工程預算表、載明職工或其配偶姓名的裝修稅控發票或購買建材發票原件及複印件。

(十一)房租佔家庭收入比例30%以上的,需提供房屋租賃合同、支付房租和物業管理費的發票、夫妻雙方單位出具的工資收入證明和無房證明原件及複印件、租住房屋產權證複印件。

(十二)職工租住保障性住房的,需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和支付房租、物業管理費憑證的原件及複印件。

(十三)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已結清或從未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低收入家庭子女考上國家承認學歷的大中專院校的,需提供職工與子女關係證明(戶口本或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子女入學通知書或學校證明、學校出具的學費繳納通知書或學費繳納憑證、《海南省城鎮低收入家庭證明書》的原件及複印件。

(十四)職工患重大疾病或遇到不可預見的事故、災難,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需提供下列證明資料:

1.患重大疾病的,需提供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和住院專用收據以及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2.如遇不可預見事故、災難的,需提供單位、街道辦事處或有關部門出具的事故、災難證明材料和個人承擔費用的明細發票以及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直系親屬患重大疾病或遇到不可預見的事故、災難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資料外,還需提供同一戶口簿或公安機關、公證部門出具的直系親屬關係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第二十一條 屬銷戶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還應提供下列證明資料:

(一)職工離休、退休提取的,需提供離、退休證或工作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障管理部門批准的《從業人員離、退休登記表》複印件。

(二)職工出境定居的,需提供移民簽證和護照的原件及複印件。

(三)農業戶口的從業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需提供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和農業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

(四)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需提供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工作單位所在地勞動部門出具的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鑑定證明或《殘疾證》原件及複印件。

(五)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取的,需提供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職工死亡證明和公證部門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出具的公證書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原件及複印件。

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還需提供監護證明、監護人的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六)職工調動工作轉移的,需提供調入單位調動函或新單位的聘用勞動合同書或新單位工作證明覆印件。

第五章 提取方式

第二十二條 轉賬支付,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分支機構審批後,將資金轉至其單位基本賬戶,無單位的將資金轉至其個人儲蓄賬戶;發放住房公積金專用卡後,將資金直接轉至職工住房公積金專用卡內。

第六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三條 職工到繳交住房公積金的分支機構領取或從中心網站上下載《審批表》。

第二十四條 職工持提取所需材料及填寫完整的《審批表》到所在單位初審,單位對《審批表》和所提供材料覈實無誤後,在《審批表》上作意見並加蓋單位公章(單位已註銷的不需提供單位意見)。

第二十五條 職工備齊材料後送分支機構服務窗口申請辦理。

第二十六條 分支機構經辦人員對職工提供的資料進行審覈,對符合提取規定的資料予以登記受理,不符合提取條件的資料退回。

第二十七條 經分支機構審批准予提取的,分支機構在3個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內將提取額直接以轉賬方式劃轉至職工單位基本賬戶或職工個人儲蓄賬戶或職工住房公積金專用卡。

第二十八條 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申報材料由服務窗口一次性告知職工不準予提取的原因。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職工採取欺騙手段,套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資金餘額的,分支機構有權追回所提金額,並通報其單位予以批評。

第三十條 本規程條款遇國家及我省政策調整相應調整。

第三十一條 本規程自公佈印發之日起施行。

來源:海南住房公積金管理局

房貸計算器

公積金使用提取條件

1、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須提供購房及已付購房款稅控發票的原件及複印件。(提供開發商賬戶,購房一年內有效)

2、購二手房:須提供房屋買賣契約、房地產轉讓稅收證明書和契稅完稅證的原件及複印件、購房人須承諾半年內辦理房產過戶(有效期限一年)。

3、購房改房的:需提供單位出售公有住房計算表原件及複印件,(有效期限一年)。

4、職工參加本單位集資建房: 須提供房改部門同意單位集資建房的批覆文件、集資建房協議書和有效付款憑證的原件及複印件(購房一年內有效)。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須提供《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原件及複印件、(發證之日起1年內有效)。

6、大修自住住房: 須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及複印件和當地有資質的房屋鑑定部門出具的C級房屋鑑定書的原件及複印件。

7、償還住房貸款本息: 須提供購房合同、借款合同的原件及複印件,當期償還貸款明細單(銀行蓋章)或當期還貸存摺原件及複印件。(另公積金貸款提前還貸的附上中心和銀行審批聯)

8、支付房租:被納入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的職工,須提供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及支付房租、物業等與住房有關費用憑證的原件及複印件。

來源:海南住房公積金管理局

房貸計算器

住房公積金提取操作規程

住房公積金提取是指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住房消費或其他符合提取規定的條件下,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中存儲餘額的行爲。

住房公積金提取一般分爲兩種情況:一是職工因住房消費提取住房公積金,(以下簡稱使用提取);二是職工在喪失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條件後的住房公積金提取(以下簡稱銷戶提取)。

第一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證明材料;提取管理人員應遵循依規辦理的原則。

第二條  提取條件

(一)使用提取

職工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帳戶內存儲餘額(提取金額以百元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購、建、大修自住住房總金額及已償還住房貸款本息: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償還住房貸款本息。

3、被納入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連續失業兩年以上、因病(本人或配偶)喪失勞動能力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二)銷戶提取

職工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全額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存儲餘額,並註銷其住房公積金帳戶:

1、離休或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省屬國有改制企業買斷工齡的(男滿45歲,女滿40歲);

4、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5、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6、調動工作轉移公積金;

按照省、市有關規定辦理提前退休、退養和內退的職工,或不符合支取條件的職工須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方可辦理銷戶提取手續。

第三條  提取資料

(一)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需提供基礎性資料:

1、職工本人身份證及複印件;

2、《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

3、銀行出具的公積金個人賬戶信息單。

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的,需提供結婚證或同一戶口本原件及複印件,及配偶的以上1-3項資料。

委託他人代爲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的,需提供代辦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和職工本人簽署的委託書;

(二)使用提取提供的資料:

1、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的,需提供購房合同及購房稅控發票的原件及複印件。(提供開發商賬戶,購房一年內有效)

2、購買二手房的,需提供房屋買賣契約、房地產轉讓稅收證明書和契稅完稅證的原件及複印件,購房人須承諾半年內辦理房產過戶。(有效期限一年)

3、購房改房的,需提供單位出售公有住房計算表原件及複印件;(有效期限一年)

4、職工參加本單位集資建房的,需提供房改部門同意單位集資建房的批覆文件,集資建房協議書和有效付款憑證的原件及複印件。(購房一年內有效)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原件及複印件。(發證之日起1年內有效)

6、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和當地有資質的房屋鑑定部門出具的C級房屋鑑定書的原件及複印件。

7、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需提供購房合同、借款合同的原件,當期償還貸款明細單(銀行蓋章)或當期還貸存摺原件及複印件。(另公積金貸款提前還貸的附上中心和銀行審批聯)

8、被納入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的職工,需提供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及支付房租憑證的原件及複印件。

(三)銷戶提取提供的資料:

1、職工退休的,需提供所在地社會保障管理部門批准的《從業人員退休登記表》或《退休證》複印件。

2、職工出境定居的,需提供移民簽證和護照的原件及複印件。

3、省屬國有改制企業職工買斷工齡的,需提供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的原件及複印件(男滿45歲、女滿40歲)

4、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需提供職工死亡證明、合法有效的確權書原件及複印件。

5、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需提供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所在地勞動鑑定委員會出具的鑑定書原件及複印件。

6、職工調動工作的,需提供調入單位調動函或新的聘用勞動合同書(提供調入單位所屬公積金管理中心賬號、戶名、開戶行)。

第四條  提取方式

轉賬提取,是指所有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職工,攜帶提取資料直接到職工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申請,再以轉賬到單位基本賬戶或指定的還貸或交款賬戶的形式支付。

第五條  辦理程序

(一)職工到櫃檯領取或中心網上下載《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表》;

(二)職工持提取所需材料及填寫完整的《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表》到所在單位初審(是否是職工本人、是否符合提取條件),職工單位對《審批表》和所提供材料確認無誤後,在《審批表》上作意見並加蓋單位公章;

(三)職工備齊材料後送管理中心服務窗口申請辦理;

(四)提取接件人對職工提供的材料進行嚴格審覈(審覈內容:所提供資料是否真實、完整、有效;是否符合提取條件),對符合提取規定的資料予以登記受理,不符合提取條件的資料退回;

(五)業務經辦人初審送部門領導審覈,部門領導審覈完報送分管領導審批;

(六)經審批准予提取的,直接以轉賬方式劃轉到該申請人單位基本賬戶或指定的還貸賬戶或交款賬戶;

(七)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申報材料由服務窗口及時告知申請人不準予提取的原因。

第六條  附則

(一)本規程條款遇國家及我省政策調整相應調整。

來源:海南住房公積金管理局

房貸計算器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1999年4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2號發佈 根據2002年3月2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三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爲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局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的存、貸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經徵求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後,報國務院批准。

第七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擬定住房公積金政策,並監督執行。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二章 機構及其職責

第八條 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爲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中,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佔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佔1/3,單位代表佔1/3。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主任應當由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人士擔任。

第九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

(二)根據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三)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

(五)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十條 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局,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縣(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局。

前款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局可以在有條件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局與其分支機構應當實行統一的規章制度,進行統一覈算。

住房公積金管理局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爲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局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六)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七)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指定受委託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託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局應當委託受委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

住房公積金管理局應當與受委託銀行簽訂委託合同。

第三章 繳存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局應當在受委託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

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局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局審覈後,到受委託銀行爲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住房公積金管理局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帳,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第十四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局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的審覈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爲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合併、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並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的審覈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爲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五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局辦理繳存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的審覈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係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局辦理變更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的審覈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爲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爲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爲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七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爲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爲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八條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覈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爲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託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局審覈,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第二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第二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局應當爲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第二十三條 單位爲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一)機關在預算中列支;

(二)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覈定收支後,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

(三)企業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覈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局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第二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局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局承擔。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提供擔保。

第二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局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國債。

住房公積金管理局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

來源:海南住房公積金管理局

房貸計算器

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

建金管[2005]5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財政廳,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住房公積金管理局:

爲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管理,規範歸集使用業務,健全風險防範機制,維護繳存人的合法權益,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作用,現就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當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有條件的地方,城鎮單位聘用進城務工人員,單位和職工可繳存住房公積金;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可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工資基數按照繳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納稅收入計算。

二、設區城市(含地、州、盟,下同)應當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統籌兼顧各方面承受能力,嚴格按照《條例》規定程序,合理確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不應低於5%,原則上不高於12%。採取提高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方式發放職工住房補貼的,應當在個人賬戶中予以註明。未按照規定程序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應予以糾正。

三、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原則上不應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倍或3倍。具體標準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職工月平均工資應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

四、各地要按照《條例》規定,建立健全單位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審批制度,明確具體條件、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辦理程序。未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不得同意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

五、單位發生合併、分立、撤消、破產、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應當爲職工補繳以前欠繳(包括未繳和少繳)的住房公積金。單位合併、分立和改制時無力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主體,才能辦理合並、分立和改制等有關事項。新設立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手續。

六、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包括單位自行補繳和人民法院強制補繳)的數額,可根據實際採取不同方式確定:單位從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原則上應當補繳自《條例》(國務院令第262號)發佈之月起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單位未按照規定的職工範圍和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當爲職工補繳。單位不提供職工工資情況或者職工對提供的工資情況有異議的,管理局可依據當地勞動部門、司法部門覈定的工資,或所在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佈的上年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七、職工符合規定情形,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餘額的,所在單位覈實後,應出具提取證明。單位不爲職工出具住房公積金提取證明的,職工可以憑規定的有效證明材料,直接到管理局或者受委託銀行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八、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原則上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購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內,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夫妻雙方累計提取總額不能超過實際發生的住房支出。

九、進城務工人員、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購買自住住房或者在戶口所在地購建自住住房的,可以憑購房合同、用地證明及其他有效證明材料,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

十、職工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未再就業、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經管理局審覈,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

十一、職工調動工作,原工作單位不按規定爲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變更登記和賬戶轉移手續的,職工可以向管理局投訴,或者憑有效證明材料,直接向管理局申請辦理賬戶轉移手續。

十二、職工調動工作到另一設區城市的,調入單位爲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後,新工作地的管理局應當向原工作地管理局出具新賬戶證明及個人要求轉賬的申請。原工作地管理局向調出單位覈實後,辦理變更登記和賬戶轉移手續;原賬戶已經封存的,可直接辦理轉移手續。賬戶轉移原則上採取轉賬方式,不能轉賬的,也可以電匯或者信匯到新工作地的管理局。調入單位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原工作地管理局可將職工賬戶暫時封存。

十三、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需申請個人住房貸款的,受委託銀行應當首先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局或者受委託銀行要一次性告知職工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資料,職工按要求提交文件資料後,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辦完貸款手續。15日內未辦完手續的,經管理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職工沒有還清貸款前,不得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十四、進城務工人員、城鎮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人員購買自住住房時,可按規定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十五、管理局和受委託銀行應按照委託貸款協議的規定,嚴格審覈借款人身份、還款能力和個人信用,以及購建住房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加強對抵押物和保證人擔保能力審查。要逐筆審批貸款,逐筆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十六、貸款資金應當劃入售房單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擔方在銀行開設的賬戶內,不得直接劃入借款人賬戶或者支付現金給借款人。

十七、借款人委託他人或者中介機構代辦手續的,應當簽訂書面委託書。管理局要建立借款人面談制度,覈實有關情況,指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有關文件上當面簽字。

十八、各地要根據當地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平均價格和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擬訂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職工個人貸款具體額度的確定,要綜合考慮購建住房價格、借款人還款能力及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餘額等因素。

十九、職工使用個人住房貸款(包括商業性貸款和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餘額,用於償還貸款本息。每次提取額不得超過當期應還款付息額,提前還款的提取額不得超過住房公積金貸款餘額。

二十、職工在繳存住房公積金所在地以外的設區城市購買自住住房的,可以向住房所在地管理局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繳存住房公積金所在地管理局要積極協助提供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證明,協助調查還款能力和個人信用等情況。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各地可以結合實際制訂具體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二○○五年一月十日

來源:海南住房公積金管理局

房貸計算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