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奇男看熱鬧...被警開罰吊照!他氣炸:我不是飆仔 法官「證據不足」撤罰

黃男看熱鬧被當飆仔開罰還吊照,他不符提行政訴訟,法官撤罰。(示意圖/翻攝自stocksnap)

記者陳韻如/新竹報導

竹黃男子因聽說鳳鼻隧道有人飆車,好奇心使然跑去現場看熱鬧,但卻遭到警方認定他就是飆車族,不僅開單重罰3萬元,還吊銷他駕照。黃男事後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並主張自己只是去看熱鬧,真正的飆車族另有其人,法官透過警方提供的監視器影像也發現,畫面中並無法證明黃男有飆車,因此判黃男勝訴,撤銷罰單

判決書指出,警方2017年10月9日清晨4時許執行巡邏勤務時,在新豐鳳鼻瑞道口見到一羣汽機車在道路競速,於是上前攔查,但現場全數車輛都不配合,員警便開始跟隨,並調閱路口監視器,發現在臺15線及臺61線路口都有黃男身影,因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3項規定「2輛以上之汽車在道路上競駛者」對黃男進行舉發,並由黃男當場簽收在案。

然而,黃男事後不服,先向警方提起申訴,但警方認爲違規屬實,不僅對黃男開罰3萬,還吊銷他駕照,且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黃男再提行政訴訟,他主張,「當時聽說那有飆車,想說去看看就被當成飆車,我騎一般車速不超速,剛好有人從我旁邊過就誤當成在飆車,這樣對我不合理,請證明我有飆車及怎麼飆車、車速多少?」並要求撤銷處分

對此,警方則表示,透過路口監視器可以發現,黃男多次與該大羣車輛共同行經,與他所稱的「只是去看熱鬧」明顯不符,因此拒絕撤銷處分。

法官審理後認爲,警方所舉發的條例是指2輛以上汽車有相互超越追逐、競賽比快,而於競速過程中,2輛車或爲並行競駕或爲互相超越的情形。但警方到場時,飆車的車輛已經逃逸,且就警方所提的畫面來看,都無法證明黃男有飆車,因此判決黃男勝訴,處分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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