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帝寶過年外 魏應充還可月領4.2萬交保金利息
頂新制油前董事長魏應充2度獲彰化地院裁定交保,引起各界譁然。但很多人不知道《刑事訴訟法》在去年修法後,依法鬚髮還利息,也就是說,魏不僅可以在帝寶過年,每個月還可領取4萬2000元的利息。不過,彰化地檢署爲避免社會動盪已再度提出抗告,預計9日就會開庭審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增訂的第119之1條規定,「以現金繳納保證金具保者,保證金應給付利息,並於依前條第3項規定發還時,實收利息併發還之。」也因此除了魏應充棄保潛逃,否則就算日後被判有罪必須坐牢,辦理交保的單位得要求國庫銀行,依法付給被告利息。
由於魏應充曾分別繳交1億元和3億元的交保金,《自由時報》報導,在存入國庫代理銀行後,可依臺灣銀行活期存款牌告利率,每月領約4萬2000元的利息。不少檢察官就痛批修法過於寬鬆,魏不但能回帝寶過年,還可以躺在沙發上數鈔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