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志恆、江寧律師代理的最高院執行監督案件申訴成功
協助客戶挽回千萬元損失 ,賈志恆、江寧律師代理的最高院執行監督案件申訴成功
近日,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賈志恆、江寧律師代理某國企申請執行監督案件,在歷經執行異議、複議均被駁回的情況下,在最高院申訴成功,撤銷某中院的司法拍賣程序,協助客戶挽回千萬元損失。
2016年,客戶因業務需求在網絡平臺參與某中院組織的司法拍賣,成功競得被該院查封的房屋、國有土地使用權及設備。拍賣成交裁定送達後,因案外人提起涉及產權登記的系列行政訴訟、抵押權確權之訴,涉及交付的執行異議、執行異議之訴,以及被執行人不配合、其他債權人佔有、使用標的物等原因,長期無法辦理過戶登記,亦未完成交付。客戶已支付高額拍賣款,多年來因相關纏訟所困,業務需求發生變化,且拍賣標的設備磨損、老化,價值嚴重貶損,競拍目的早已無法實現。
團隊律師經分析認爲,撤銷拍賣是維護客戶權益的最佳途徑。撤銷司法拍賣,涉及執行程序效力、法律秩序穩定及當事人權利保障等多種利益的平衡,實務操作中極其困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網拍解釋》”)第三十一條規定了撤銷拍賣的情形,但要達到規定的標準並非易事,且《網拍解釋》雖於案涉拍賣前發佈,但於拍賣成交後正式施,異議階段法院認爲《網拍解釋》不應作爲裁定依據,複議階段對異議結果予以維持。
承辦律師認爲,拍賣後長達八年的時間無法完成交付和過戶登記,競拍目的無法實現,應當允許撤銷拍賣,否則就會嚴重損害買受人的利益,並影響司法拍賣對潛在競買人的吸引力,損害司法拍賣的效率,據此向最高院提起執行監督。2024年12月9日,最高院發佈《關於進一步規範網絡司法拍賣工作的指導意見》亦着重強調,“加大不動產騰退交付力度。對不動產進行處置,除有法定事由外,執行法院應當負責騰退交付,嚴禁在拍賣公告中聲明“不負責騰退”。”可見,根據司法解釋等司法文件規定精神,交付拍賣成交的財產,是拍賣程序的重要組成部分,足以影響購買目的。
經過多次補充材料、發表意見、聽證開庭,最高院採納了上述觀點,裁定撤銷拍賣、執行異議、複議裁定,要求執行法院返還拍賣款項及孳息。
該案代理過程中,承辦律師通過堅定地維權信念、精準的法律分析、高效的溝通以及對相關規定的持續關注,全力以赴協助客戶挽回損失,取得了良好的代理效果,也爲有類似情形的案件提供了處理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