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使出“絕招” 認定的販毒數量翻了6倍多

這是一起跨省運輸販賣毒品犯罪:上下家口供不一,被告人宋某對其他販賣事實有意隱瞞、供認不清,同案犯尚未被採取強制措施,其他運輸、販賣毒品的事實證據不清晰……

山東省陽谷檢察院啓動自行補充偵查,成功追訴一名同案犯王某。綜合審查後,將宋某運輸、販賣毒品乙卡西酮數量由653.48克增加至4171.98克,並通過大量釋法說理、與辯護人溝通,使宋某自願認罪認罰。

煤老闆發現生財新路

宋某家住陽谷縣,近兩三年一直在山西長治煤炭生意,經常駕車往返陽谷長治兩地,雖然辛苦,卻足以養家。後來與長治當地人接觸久了,發現有些人在抽一種叫作“長治筋”的東西,把東西放在錫紙上用火烤,烤出煙來吸到鼻子裡,時間一長就會成癮。

2019年初春,一次偶然的機會,宋某在長治認識的朋友馮某與宋某說,這種“長治筋”在河南省臺前縣有不少人賣,因知道宋某老家陽谷縣和臺前縣搭界,所以提出讓宋某再回老家時捎點過來。宋某將馮某的話記在心裡,回到老家就開始打聽臺前縣哪裡有賣,後來打聽到一個叫“楊三”的人經常販賣“長治筋”,於是通過朋友聯繫上了“楊三”,從“楊三”手裡購買,然後加價再賣給馮某。一次、兩次,宋某嚐到了倒賣“長治筋”的甜頭,雖然內心也恐懼萬分,但是一想到這個生財之路比煤炭生意更輕鬆,便一次次鋌而走險,往返於陽谷、臺前、長治之間。

2019年9月10日,宋某買好“長治筋”,開車準備運輸至長治進行販賣,在某高速公路入口處被陽谷縣公安局偵查人員抓獲,當場查獲“長治筋”653.48克。經過鑑定,在宋某車上扣押的毒品成分爲乙卡西酮。至此,宋某運輸、販賣毒品的“生財之路”被徹底打斷。

微信截圖鎖定遺漏同案犯

2019年12月14日,陽谷縣公安局以宋某涉嫌販賣毒品罪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官在審查過程中發現,現有證據除了能夠證明宋某涉嫌運輸、販賣已扣押的毒品653.48克的事實,同時也有證據顯示宋某在被抓獲前,與微信好友老王”有大額轉賬,有線索指向宋某通過王某將毒品販賣給其他人的事實,王某可能涉嫌共同犯罪。

爲深挖關聯犯罪,檢察官通過全面研判梳理在案證據,列出自行補充偵查提綱,明確取證方向。根據提綱,檢察官訊問被告人宋某,宋某供述之前確實還販賣過“長治筋”,但是無法說出購買人的身份和聯繫方式,更無法確認販賣數量。

檢察官重新梳理宋某手機內的電子數據,發現其微信好友“老王”向宋某用微信發送了一張截圖,系“老王”與微信好友“君子蘭”的聊天記錄,“君子蘭”稱:“貨少了 14 克”。

檢察官察覺到這張截圖背後掩藏着販賣毒品的信息,於是將該微信好友作爲重要突破點,在公安機關的協助下,查明瞭“君子蘭”的真實身份系趙某辦案人員到長治市找到趙某本人,對其進行詢問,趙某指認了毒品交易“上線”王某。辦案人員在全面調查覈實後,確認宋某、王某之間並無煤炭生意上的經濟往來,排除了宋某、王某關於微信往來資金系煤炭生意轉賬的辯解,使得證據體系不斷完善。

根據補充偵查的證據,辦案人員查明瞭王某涉嫌共同犯罪的事實。經過研判,陽谷縣檢察院決定追加宋某夥同王某共同販賣毒品乙卡西酮的事實,數量爲1486克,同時建議公安機關對王某立即採取強制措施。今年6月5日,王某因涉嫌販賣毒品罪被陽谷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目前本案在審理過程中。

由交易數額確定販毒數量

在審查起訴過程中,承辦檢察官還發現,除與王某共同販賣毒品外,宋某直接販賣給馮某大量毒品的犯罪事實,還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

爲準確認定被告人宋某在毒品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販賣數量,檢察官仔細複覈在案證據,排除矛盾證據,重新查閱同案犯馮某手機內的電子數據,研究宋某、馮某的微信交易記錄、通話記錄,發現二人不僅聯繫頻繁,談話“含蓄”,而且資金來往頻繁、交易金額巨大。在此基礎上,檢察官調取宋某前往長治的高速行車軌跡記錄進行對比,發現其行車路線固定、行車時間與資金來往時間存在高度的契合。

細緻梳理馮某與宋某微信聊天記錄、交易明細以及宋某銀行交易明細,結合在案的言詞證據,檢察官准確地計算出了宋某與馮某的毒資交易數額。由於未在馮某處扣押到毒品實物,二人供述不一致,因此無法確定毒品數量。爲此,檢察官提出由價格確定數量的偵查思路,按照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先後訊問馮某4次,取得重大突破。

通過自行補充上述證據,並結合全案證據,該院最後將此問題在檢察官聯席會議上予以充分討論,最後一致認爲,認定被告人宋某販賣、運輸毒品的數量由原來的653.48克增加爲4171.98克。最終,該項指控事實也得到法院的採納。

證據面前被告人低頭認罪

證據補充了,事實也較爲清晰了,但如何讓被告人宋某認罪認罰,成爲擺在檢察官面前又一新的難題。

爲此,檢察官對於調取到的下家的供述、微信聊天記錄、微信交易明細、銀行卡交易明細逐頁逐筆覈對,釐清販賣毒品與銀行流水之間的對應關係後,又先後7次提審宋某,及時向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告知自行偵查證據情況、通知辯護人閱卷,充分聽取被告人宋某的供述和辯解,解釋增加數量的情況和依據。雖然最終起訴數量變大了,被告人面對檢察機關的紮實取證工作,完全認可了新的指控數量,將自己曾經販賣、運輸毒品的事實全盤托出,對起訴數量表示認同,自願認罪認罰,並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承辦此案的檢察官告訴記者,本案能夠順利訴訟,得益於檢察機關的自行補充偵查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施行。自行補充偵查相較退回補充偵查,檢察官直接親歷證據搜查,對指控犯罪有着更準確、更高效的優勢。

陽谷縣檢察院檢察長牛廷彪表示,從目前司法實踐來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輕罪案件中適用率較高,在重罪案件中適用相對較少。本案通過自行偵查、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爲追訴漏罪漏犯提供了充足的證據,及時打擊了毒品犯罪。

經陽谷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近日,陽谷縣法院以運輸、販賣毒品罪判處宋某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財產10萬元。一審宣告後,被告人宋某未提出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盧金增 賈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