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抗告失敗!「88會館」郭哲敏2億交保確定 戴電子腳鐐回家過年

「88會館」招待所負責人郭哲敏(見圖)與其小弟張旭升,因羈押期滿,新北地方法院諭知郭哲敏、張旭升分別以2億元、2000萬元交保。(中時資料照片)

因涉入地下匯兌217億多元被起訴收押的「88會館」負責人郭哲敏,因羈押期滿,新北地方法院裁定郭哲敏2億元、 小弟張旭升2000萬元交保,2人均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接受科技設備監控,檢方不服提抗告,今遭臺灣高等法院駁回確定。

高院認爲原審以郭哲敏、張旭升涉犯銀行法之非法經營國內外匯兌業務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之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罪等罪8條之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聚衆賭博罪,犯罪嫌疑均屬重大,其中非法經營國內外匯兌業務罪,系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2人有逃亡之虞。

高院審酌本案業經辯論終結,並訂2025年5月29日宣判,再綜合考量檢察官所提被告2人具保金額、相關強制處分及施以科技監控之意見,暨被告2人涉案情節、身分、地位、資力、不法所得、羈押期間等情,認命具保及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接受科技設備監控,應有相當程度之約束力,而能防止其等逃亡。

高院指出,原審裁定並無違誤或不當,檢察官提起抗告雖主張被告2人有逃亡、串證之虞,且上開具保及科技設備監控等處分不足以替代羈押,然原裁定諭知之具保金額,尚無悖於檢察官於原審羈押訊問所表示之高額保證金,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及科技監控處分,亦符合檢察官於原審訊問時所表示之意見。

另泛指電子監控設備妥善度有侷限性、被告2人可能與其他共犯勾串、本案可能再開辯論等節,則未具體指明依據,均不足採,高院認定檢察官抗告爲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