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保法”正式實施:對科技、支付公司有哪些影響?
(原標題:“金融消保法”正式實施:對科技、支付公司有哪些影響?)
11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施行。該《辦法》要求銀行、支付機構切實承擔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的主體責任,履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定義務,這其中就包括消費者金融信息保護。
央行近日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也首次將金融信息權益保護寫入:央行依法開展職責範圍內的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制定金融消費者保護基本制度,牽頭建立金融消費者保護協調機制。
“我們將繼續支持金融科技的發展。當然金融科技發展帶來了一些新問題,必須高度重視網絡安全、數據隱私、寡頭壟斷等風險挑戰,確保市場公平和金融穩定。”央行黨委書記、銀保監會主席郭樹清日前在2020年金融街論壇年會上的講話言猶在耳。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數字經濟研究院特約高級研究員金天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分析,消費者信息保護、特別是金融信息保護的“強監管”是大勢所趨。
平衡安全與發展
什麼是消費者金融信息?《辦法》明確,是指銀行、支付機構通過開展業務或者其他合法渠道處理的消費者信息,包括個人身份信息、財產信息、賬戶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及其他與特定消費者購買、使用金融產品或者服務相關的信息。
消費者金融信息的處理包括消費者金融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
在《辦法》發佈的第三天,央行對農業銀行吉林市江北支行、中國銀行石嘴山市分行、建設銀行德陽分行、建設銀行婁底分行、建設銀行東營分行、建設銀行建德支行(未公佈處罰情況)6家機構開出了超4000萬元的鉅額罰單,處罰原因中均包括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
“從這次事件看,暴露出部分金融機構金融消費權益保護意識不足,消費者金融信息保護工作機制落實不到位,內部控制仍需持續強化,技術安全防範能力有待進一步提升等問題。”央行有關部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
上述央行有關部門負責人提出,金融機構要平衡發展與安全的關係,不能以犧牲消費者金融信息安全爲代價換取業務發展等要求。
近幾年來,商業銀行與互聯網科技公司以助貸、聯合貸款形式的合作爆發式增長。“互聯網貸款的重要基礎是大數據,金融機構應該處理好信息保護與信息獲取的關係,鼓勵合法獲取信息數據,在此基礎上爲企業和個人提供更多方便安全精準的金融服務。”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特聘研究員董希淼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
據瞭解,銀保監會近日起草完成了《銀行保險機構信息科技外包風險監管辦法(徵求意見稿)》,進一步規範銀行保險機構信息科技外包活動,加強信息科技外包風險管理,其中與第三方合作當中涉及重要數據和個人信息處理的信息科技活動,也要按照相關要求進行管理。
對科技、支付公司有哪些影響?
隨着消費者金融信息保護監管的日益加強,對於商業銀行、科技公司以及支付行業會帶來哪些具體影響,同時又應該如何應對呢?
一位業內人士介紹,大數據的應用價值不僅對金融機構財務指標有直接影響,而且也推動金融機構的商業模式變革。金融機構通過構建場景,金融業務切入,最終通過大數據變現。
金天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分析,近幾年發展的助貸、聯合貸業務模式下,商業銀行、互聯網科技公司雙方對數據交互的需求強烈,數據挖掘合作不可避免。在內部數據不出庫的情況下,目前的行業實踐中有很多變通做法,比如輸出的不是具體、完整的數據,而是模糊分段的數據,或者是加密處理後的代碼,或者是模型打分等等。
“將來,比較穩定和更加合規的做法是或雙方或多方聯合建模,通過聯邦學習、隱私計算等技術手段,在實現各自數據保護前提下、多數據源和數據格式的深度挖掘與高效協同。在此意義上,科技公司調整角色定位,提出技術解決方案。”金天認爲。
而對於支付行業來說,金天表示,長期來看,支付數據越來越集中於央行監管之下將是大概率事件,第三方支付“去賬戶化”、或至少“輕賬戶化”趨勢也很難避免。“從政策導向出發,不排除支付市場上業已形成的寡頭壟斷格局將會面臨新的變化。”
此外,蘇寧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黃大智則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辦法》“一強一弱”,強調消費者對於金融信息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但弱化徵求意見稿中關於金融消費者更正、刪除、可攜帶權的相關規定。比如,機構可以根據《反洗錢法》等相關規定,對消費者的信息採取限制性措施,或拒絕提供金融產品或者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