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租公司監管評級辦法出臺 新增“信息科技管理”

本報記者 石健 北京報道

近日,國家金融監管總局修訂印發《金融租賃公司監管評級辦法》(以下簡稱《評級辦法》),提出“公司治理、資本管理、風險管理、專業能力、信息科技管理”五個評級維度,鼓勵引導金融租賃公司更加重視公司治理、合規經營和風險管理,強化資本管理,增強專業化經營和服務能力。

《中國經營報》記者梳理髮現,《評級辦法》主要提到四部分內容,一是合理調整評級要素。二是優化監管評級級次。三是完善評級流程,設定動態調整環節。四是強化評級結果運用,強化分級分類監管。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評級辦法》首次提到了“信息科技管理”評級維度,對此,多位金租行業人士向記者表示,未來將着重提升“信息科技管理”能力,強化自身的金融科技信息化建設,一方面提升風險防禦能力,另一方面提升產品的合規性。

“信息科技管理”引關注

2020年,原銀保監會曾發佈《金融租賃公司監管評級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試行辦法》)。對此次重新修訂,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指出,近年來,隨着金融租賃公司轉型步伐加快,各公司在發展戰略、業務模式、經營能力等方面的差異性進一步凸顯,《試行辦法》已不能滿足行業高質量發展以及監管部門分類監管的需要。同時,新修訂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令2024年第4號)已於2024年9月印發,爲適應新辦法監管規定和要求,金融監管總局對《試行辦法》進行了修訂完善。

值得注意的是,爲進一步提升金融租賃公司的公司治理合規性和有效性,強調金融科技的重要性,《評級辦法》將“管理質量”評級要素和公司治理監管評估內容整合至“公司治理”要素,新增“信息科技管理”要素,形成“公司治理、資本管理、風險管理、專業能力、信息科技管理”五個評級維度,分值權重分別爲20%、15%、30%、25%、10%。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將通過對評級要素的修訂,形成更加鮮明的監管導向,鼓勵引導金融租賃公司更加重視公司治理、合規經營和風險管理,強化資本管理,增強專業化經營和服務能力,全面提升信息科技管理水平。

記者梳理髮現,早在2016年,監管部門就提出“信息科技”概念,以期提升非銀機構的風險防範意識。

原銀監會於2016年發佈的《關於加強非銀行金融機構信息科技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銀監辦發〔2016〕188號)(以下簡稱“188號文”)顯示,針對信託公司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機構,提出促進信息科技建設、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有效防範信息科技風險、保障非銀機構穩健經營和持續發展的總體目標。

對此,註冊地在天津的一家金融租賃公司負責人告訴記者,“188號文”要求非銀機構應將信息科技風險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建立常態化的風險識別、監測和管控機制,對此,公司也每年對全部重要信息系統至少開展一次風險評估。同時,針對重大信息科技事件或重大風險隱患開展必要的專項審計,至少每三年完成一次全面審計。

對於如何提升信息科技管理水平,普華永道研報建議,金融租賃公司應加強系統建設整合提高產品、資產和項目、資金、內控及風險管理能力,提升系統安全和網絡安全,加強數據治理和安全管理,加強系統自主維護能力。

對於爲什麼新增“信息科技管理”內容,一位業內人士告訴記者,監管一直對金租公司有信息化建設的要求。“在金租公司中,大部分爲銀行系金租公司,而作爲股東的銀行,往往有信息化建設系統,金租公司可以依託母行信息科技能力開展業務。但是,隨着金租業務種類的增加,產品類型增多,金租公司業務與銀行傳統的信貸業務產生差異,尤其是監管要求去‘類信貸’業務,致使金租公司需要開發新的系統,並且需要迭代升級。”

在該業內人士看來,隨着信息科技內容納入監管評級之中,也對金租公司的金融科技含量有了更高的要求。“一般情況下,銀行系金租公司的信息化相對完善,對於一些廠商系金租公司來說,未來需要加大信息系統研發投入,設立專門的信息科技部門,不能完全依託外部供應商採購的模式。”

優化評級級次設置

中國銀行業協會發布的《中國金融租賃行業發展報告(2024)》顯示,截至2023年年末,金融租賃公司總資產規模達4.18萬億元,同比增長10.49%;租賃資產餘額3.97萬億元,同比增長9.27%。

大公國際金融部相關分析師認爲,預計2025年,金融租賃公司經營規範性和風險防控能力有望進一步提升,同時將繼續提升直租和經營性租賃業務佔比,資產質量將整體保持穩定,租賃資產減值對利潤的侵蝕或將進一步下降,資本水平整體將保持充裕,行業整體信用質量將維持穩定。

隨着金租行業規模擴容,監管評級辦法亦需要與時俱進。

此次《評級辦法》進一步優化了監管評級級次設置,將監管評級結果從優到劣分爲1級至5級和S級,其中2級和3級進一步細分爲A、B兩個檔次。其中,金融租賃公司出現重大風險的,直接劃分爲5級。處於重組、被接管、實施市場退出等情況的金融租賃公司可以列爲S級,不參加當年監管評級。

國家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監管評級結果是金融監管部門衡量金融租賃公司經營狀況、風險程度和風險管理能力的重要監管工具。監管部門將按照“高風險高強度監管、低風險低強度監管”的工作思路,根據監管評級結果,動態調整監管強度、配置監管資源、採取差異化監管措施。同時,監管部門在辦理金融租賃公司申請調整業務範圍、機構設立、發行資本工具等市場準入工作中,也將監管評級結果作爲重要的審慎性條件,支持監管評級良好的金融租賃公司優先試點創新類業務,更好體現分級分類監管的監管理念。

記者注意到,一些地方金融機構已經就融資租賃公司展開監管評級。2024年10月,寧波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和廣東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分別公佈了2023年度融資租賃公司和商業保理公司的監管評級結果。此前,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和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也已發佈相關公告,表示將分別根據各自的相關條例和辦法,組織開展了2023年度的監管評級工作。

此外,《評級辦法》還完善了評級流程,設定動態調整環節。針對在監管評級工作結束後,參評金融租賃公司出現重大情勢變化,或監管機構發現未能掌握的對監管評級產生實質性影響的其他重大事件等情形,可以進行動態調整。

根據《評級辦法》,對於監管評級結果下降不再符合專項業務資質條件的金融租賃公司,監管部門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暫停其開展一項或多項專項業務。爲防止暫停業務對機構經營造成較大負面影響,監管部門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置一年觀察期,在此期間相關業務活動暫時不受影響,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對有關問題抓緊整改規範,力爭下一年度監管評級結果恢復至相應級次。

(編輯:李暉 審覈:何莎莎 校對:翟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