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撞人逃逸 非大法官解釋免責範圍
闕姓男子開車撞執勤員警並波路人,他發生事故後離去;法官在有罪判決中指出指出,雖然大法官會議去年作成777號解釋,肇事逃逸罪的「肇事」定義不清違憲、立即失效,但闕男過失責任明確,不適用釋憲結果。
刑法185之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 而逃逸者,2013年修法後,提高到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如果是累犯,就算情節輕微法官減刑後仍須入獄,不得易科罰金。有多名法官及當事人對該法聲請釋憲。
去年6月司法院大法官認爲,發生車禍不論行爲人有無故意或過失,一律用「 肇事」來涵蓋,這樣的法律條文不是民衆所能理解或預見,由於肇事的文義違反法律明確性,是違憲且立即失效,未來只能用故意或過失有無來判定其責任。
撞警肇逃案,承審的法官就依據釋憲結果,不是依闕男有無肇事來判定刑責,改認定他駕車直接撞擊路旁行人逃逸離去,車禍事故之發生他有過失,且過失責任明確,因此仍可以刑法185之4條規定對他究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