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司法解釋:缺陷產品造成的自損,屬於產品責任賠償範圍
新華社北京10月5日電(記者 羅沙)消費者購買的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受損的同時產品自身也損失了。這些損失,是否都算產品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表示,產品責任是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時相關責任主體應承擔的侵權責任。缺陷產品造成他人損害的事實,包括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對於產品責任中財產損害的範圍,普遍認同包括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的損失,但對是否包括產品自損,立法過程中和司法實務中都存在一定爭議。
對此,近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明確將缺陷產品本身損害納入侵權責任範圍,更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司法解釋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買受人財產損害,買受人請求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賠償缺陷產品本身損害以及其他財產損害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條、第一千二百零三條的規定予以支持。
“對缺陷產品財產損害事實的認定,應當立足於我國國情從保護消費者角度作出解釋,以符合人民羣衆對缺陷產品造成財產損害的一般認識。”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表示,消費者可以通過提起一個侵權責任糾紛訴訟,一併主張賠償產品自損以及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這有利於及時、便捷地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來源: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