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議司法不公 載汽油到苗栗院檢要放火 最終判決出爐

湯姓男子2018年購買柴油、汽油共600公升,開着大貨車闖入苗栗地方法院及苗栗地檢署大廳前,潑油揚言「不要靠近,我要點火了」被判刑8月定讞。(本報資料照片)

湯姓男子因多次提告、訴訟結果未如己意,認司法不公,2018年他購買柴油、汽油共600公升,開着大貨車闖入苗栗地方法院及苗栗地檢署大廳前,潑油揚言「不要靠近,我要點火了」,法警及時制伏,最高法院駁回檢方上訴,依預備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8月定讞。

2018年9月17日下午湯男駕駛大貨車至加油站,購買超級柴油、95無鉛汽油各300公升,再將部分汽油以玻璃瓶、寶特瓶分裝,瓶口填充衛生紙後,置於大貨車後車鬥上,當天下午3點多他駕駛大貨車載運油品前往苗栗地院及地檢合署辦公大廈一樓大廳前。

楊男將車上7個油桶先後推落滾至合署辦公大廈一樓大廳內,致油桶內汽、柴油四處溢流,並對在場人揚言:「不要靠近,我要點火了」等語,經苗栗地檢副法警長趁他不注意時,在他尚未自褲子口袋內取出打火機點火前,即將其逮捕。

臺中高分院更一審依醫院精神鑑定結果,認定湯男患有重鬱症多年,案發當時他辨識而行爲之能力顯著降低,減輕其刑。

合議庭斥責湯男枉顧在合署大廈辦公、洽公及應訴等民衆之生命財產安全,甚屬不該,惟念及他與苗栗地院及地檢調解成立,各賠償油漬清理費用,依預備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判刑8月,檢提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