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人”,原來是你!1982年蘇州市“3·20”殺人焚屍案偵破始末

1982年3月20日下午點,蘇州市臨頓路三十八號的居民,聞到一股濃烈的焦味和液化氣臭味。接着,有人發現202單元關着的門窗裡透出黑煙。敲門,無人答應。從門縫裡一看:“呀,202室液化氣着火了!”

轉眼間,拉着警報的消防車呼嘯而來。消防隊員破門而入,乾粉槍射向正在燃燒着的液化氣罐,水槍射向正着火的牀上被得。乾淨、利落,只幾分鐘就撲滅了火焰。

當屋內濃濃的煙霧慢慢散去,消防隊員們卻發現了異常情況:液化氣罐怎麼會倒在牀前?啊,牀上有一個女人,早已停止了呼吸,褲子被扯到恥骨處,一雙襪子塞在嘴裡。

拍攝火災現場照片的技術員果斷地說:“可能是殺人放火案……”

幾分鐘後,市公安局兩位副局長帶領偵查人員趕到現場。經勘查,認定是一起殺人後用液化氣焚屍的惡性案件。

市委會議室裡,正在參加會議的市公安局長接到報告,立即驅車奔赴現場。

先到現場的兩位副局長向局長報告:被害者鄒婉芬,是蘇州棉織廠的青年女工,其丈夫周文博在市郊的化工機械廠工作,中午不回家。被害者上午休息,一人在家時被害。犯罪分子殺人後用液化氣焚屍,企圖引起液化氣罐爆炸,破壞整個現場,由於門窗關閉缺少氧氣,沒有達到目的。犯罪分子戴手套作案,現場已被破壞,因此沒有提取到任何痕跡。屍體已送到市公安局檢驗。

公安局長入室觀察,四壁被煙燻黑,地上沾上了一層白色的滅火乾粉,到處是水淋淋的。這樣的現場毫無價值。他立即決定:走訪被害者的親屬、單位的同志,和到現場附近的羣衆中去深入瞭解202室起火前後的情況,發現線索。

偵查人員深入到周圍各家各戶調查。公安局長來到被害者家隔壁的201室,走訪芮久春夫婦及其八歲的女兒麗麗,得知老芮上午十點半下班路過被害者門口,看到被害者在屋裡與一男人講話,但沒注意男的模樣;十一點半麗麗放學從202室門口經過,看到“鄒阿姨在門口水池邊和一個男青年說話”,男青年“個子蠻高,穿的黃衣服”;十二點一刻老芮的愛人上班,202室門半開着,只看到坐在沙發上的一個人的腳,是男人的腳,穿的是布鞋;十二點半老芮上班,看到202室門窗關着,聽到裡面有男人的聲音。

在此同時,偵查人員也紛紛報來線索:

一名過路的解放軍戰士在當天中午將近一點時看到202室的陽臺上有一男一女在交談,經看被害者照片,女的就是被害者;男的是三十歲上下的青年。

住在被害者樓下的一個老皮匠反映,他每天中午一點鐘聽廣播書場說書,當天中午在樓下的棚子裡睡誤了點,醒來一看錶,已是一點二十分,他聽着收音機上三樓的家裡拿皮匠擔子,路過二樓時,聞到焦味和液化氣的臭味。

被害者上的是下午二點的班,她是值班長,一點半以前要到廠做準備工作,從家到廠要走十五分鐘,按理被害者在正常情況下,必須在一點十五分前離家去廠。

根據以上線索,局長迅即作出了判斷:中午在被害者家作客的男青年有可能就是兇手;他與被害者熟悉;作案時間在十二點半至一點十五分,而其活動時間應在十點半至一點半之間。

他當即指出:在與被害者熟悉的有作案時間的三十五歲以下的男青年中排查兇手。

屍體檢驗證明:被害者被鈍器打傷顱外部,腦機能受阻而死亡;被害時間在飯後半至一小時;死時身上穿着毛線衣,未穿罩衣。

午夜時分,市公安局長仍在進一步琢磨兇手與被害者之間的關係,感到有許多問題急需調查澄清。當他得知被害者的丈夫周文博情緒已稍微穩定一些時,即與周交談。此時的周文博還沉浸在極度的悲痛和憤怒之中。

從他的介紹中,可以看出,這是一對深深相愛的新婚夫婦。周介紹說,被害者漂亮、賢慧、正派,婚前沒有愛情糾葛;在廠裡是值班長、生產標兵和全市的先進工作者;但爲人厚道,從來不和人“紅臉”;她性格內向,不善交際,與男同志接觸更少,也很少有人登門;她有一個常年養成的習慣,只要家裡沒有生人,她總要脫去罩衣……

市公安局長對中午在被害者家作客的男青年進行分析推理:他與被害者談了兩個多小時,肯定是與被害者比較熟悉的人,很可能是同事、同事的愛人、丈夫的好朋友或者過去的同學等;但是,他了解被害者所上的班次,就只能是同事或同事的愛人。鑑於這一判斷,市公安局領導經過討論,決定把偵查力量集中在棉織廠。

兩天過去了,偵查工作在順利地進行……

然而,幹警們都在擔心着一個問題:狡猾的犯罪分子沒有留下任何痕跡,排查出來後,將以什麼作爲認定犯罪的證據呢?

23日下午,在周文博的心情基本平靜後,偵查員幫助他整理家中物品,同時復勘現場。在整理物品中,周文博發現一臺孔雀牌十二寸黑白電視機、一隻玻璃菸缸、一隻玻璃茶杯和三十元現金不見了;偵查人員在水池中發現三片茶葉。

犯罪分子雖狡猾,但還是露出了“尾巴”。

幹警們分析認爲:犯罪分子拿走玻璃菸缸和玻璃茶杯,是怕留下指紋,因爲他作客時不可能戴手套抽菸、吃茶;吃煙、吃茶都證明了先前“兇手是熟人”的判斷是正確的;犯罪分子定會將玻璃菸缸、玻璃茶杯丟掉或銷燬,而電視機可能仍在犯罪分子處或已轉移別處。爲此,在全市範圍內控制孔雀牌十二寸黑白電視機的流動,要立即查出被害者家電視機的號碼和顯像管的號碼。

這時,省裡一位領導同志到蘇州檢查工作,在聽取了此案偵破工作的彙報後指出:一、此案偵破條件差,一定要冷靜,穩紮穩打;二、要特別加強力量偵查電視機的下落,這是破案的直接途徑,也是定罪的唯一過硬的證據。

當晚查明,被害者家電視機是棉織廠用分期付款的方法幫助職工購買的,電視機號碼是63998,顯像管號碼是774484。

市公安局立即通報全市,並請附近市、縣公安機關協助控制,撒下了一張搜查罪證的羅網。

24日,在棉織廠發現了重點嫌疑對象。該廠一百六十四名男工中,三十五歲以下而又有作案時間的有二十一人,而在時間上有破綻的只有木工陳俊傑一人。

在車間主任問他二十日上午和中午的活動時,他說:“二十日上午到車間送病假條,十點二十分離廠,到家燒飯,飯後睡覺。近兩點騎車來廠接愛人,因途中看救火就沒到廠。”

觀前街派出所管段的一位民警,從陳俊傑的鄰居、退休工人老金處瞭解到,陳二十日中午不在家,他們兩家的煤爐放在一起,老金記得很清楚,那天陳家的煤爐中午沒開,下午三點多鐘,陳俊傑的父母來找未遇,寫了一張紙條貼在門上,直到下午四點多鐘陳俊傑纔回來,老金還轉告此事,陳說:“知道了,是叫我去幫他換煤氣包。”

這位民警接着到陳俊傑的父母家瞭解,陳俊傑的祖母說:“那天,俊傑是下午五點鐘的光景來換煤氣包的。”經到煤氣站檢查發票存根得到證實。

在26日的案情分析會上,有關陳俊傑的一個個疑點絡繹反映出來:棉織廠的一位工人說,他二十日在現場看救火碰到陳俊傑,問他是誰家出事了,他推說不知道。陳俊傑的愛人與被害者同是一個班的值班長,關係密切,陳俊傑和其愛人曾三次到過被害者家做客,爲何佯稱不知?案件發生後,陳俊傑情緒反常,他明知被害者出事了,回家後卻沒有告訴妻子;工作中心神不定,常出差錯,有時一連鑿壞幾個眼子;陳俊傑的衣着打扮與二十日中午在被害者家作客的男青年特徵相符。

陳俊傑是唯一的重點嫌疑對象,他有作案的可能嗎?爲什麼他要殺害鄒婉芬呢?

會上,幹警們根據已掌握的情況,進行了一次全面地推理:

20日上午十點十八分,棉織廠的一位女工在路上遇到被害者,問她:“幹什麼去?”

她說:“去拿牛奶。”

從她們相遇的地點,步行到奶站要五分鐘,從奶站走回家需要七、八分鐘。當時奶站人少,人到即取,被害者應在十點二十三分至三十分在這條路上行走。而這條路是陳俊傑從廠裡回家的必經之路。陳十點二十分離廠,按正常速度八分鐘可以到達周家,兩人很大程度在路上相遇,爲被害者邀請而來。

兩人都是新婚未久,可能談到這方面話題後,陳頓起歹念,企圖強行侵犯被害者,因被害者不從,陳怕張揚出去,遂將被害者殺害,然後戴上騎自行車用的手套焚屍滅跡,帶走留有指紋玻璃茶杯和玻璃菸缸,又隨手從現場帶走一臺電視機和三十元現金。陳在隱藏好電視機和處理掉茶杯、菸缸後,對現場情況不放心,又騎車回到現場,假裝看救火……

多數幹警認爲這樣的推理是比較符合情理的,但有部分幹警提出了許多疑問:據調查,陳俊傑爲人老實,工作積極,曾在全市紡工系統同行業比賽中榮獲第二名,歷史上又沒有流氓、偷竊行爲,會作如此惡劣的案件嗎?他家庭經濟條件很好,電視機、收錄機等齊全,爲什麼還要偷電視機和三十元錢?他懂得毀滅罪證,爲什麼又帶走電視機這樣注目的罪證呢?

結果,前面的推理得到了肯定;後面提出的疑問,被認爲正是下一步工作所需要解決的,其關鍵是查找到電視機。

幹警們在調查中瞭解到,雖然陳俊傑家中經濟富裕,但他愛人在經濟上管得較嚴。在進一步深入調查中,有人反映:陳俊傑在輪休而愛人上班時,常在社會上與些不三不四的人打牌。根據這一線索,幹警們緊追不放,終於在二十八日有了重大突破:發現陳俊傑有賭博行爲,不久前賭輸了一百多元。

幹警們一致認爲,這一突破解釋了許多疑問,找到了犯罪的因素,並對先前的推理有了進一步的認識:也可能不是被害者路遇陳俊傑,邀他上門作客,而是陳爲了撈回賭款預謀作案,由於偷竊不成而殺人盜竊。

幹警們信心倍增,對陳俊傑的活動及其周圍的情況進行嚴密的控制。

4月5日,發現陳俊傑的朋友小趙家買了一臺孔雀牌十二寸黑白電視機。據調查,是小趙的一位朋友轉讓他的。

這朋友是不是陳俊傑?

小趙在公安人員面前不得不講了實情:電視機是朋友陳俊傑賣給他的。原來,他曾在陳俊傑面前講過,準備裝一臺電視機。3月20日晚上,陳俊傑找到小趙說,要把自己的電視機賣給小趙,因爲他又裝了一臺。21日陳俊傑催小趙從他家中取走電視機。23日陳俊傑跑到小趙家,沒徵得小趙同意,拿走了電視機背後的號碼牌,並三次關照小趙不要講他賣電視機的事。

傳訊小趙後,偵查人員查看了小趙家電視機,電視機不是被害者家的,很可能是陳俊傑賣了自己的電視機,將原來自家的電視機號碼牌換到被害者家的電視機上,企圖掩蓋真相。

至此,案情已基本明朗。

4月7日晚上,查實放在陳俊傑家半截櫥上的電視機,正是被害者家的,其顯像管號碼是774484。陳俊傑被押上了警車。

在蘇州市公安局審訊室裡,犯罪分子陳俊傑內心極度空虛、惶恐,頭上冷汗直冒。在審訊中,這個兇犯交代了犯罪的過程:

表面上老實本分的陳俊傑,其實早已染上了賭博的惡習,因爲愛人管得緊,他手頭無錢,平時只能“小來來”。一月份,他母親的同事託他買一輛自行車,誰知他賭癮發作,將人家託買自行車的一百五十元當賭本,輸得精光。由於時間長了,母親多次催他給人家自行車,或者買不着車子還人家錢。他怕賭博的醜事暴露,於是產生盜竊的念頭。

二十日上午十點三十分,他從廠裡出來,有預謀地到被害者家中作案,在和被害者談了兩個小時後,看被害者準備上廁所後去上班時,獸性大發,上去調戲,因被害者不從,便將其殺害,後戴上手套焚屍,企圖造成液化氣罐爆炸,破壞現場。在逃離現場時,帶走了被害者家的電視機、三十元錢和留有指紋的玻璃菸缸、玻璃茶杯。後將玻璃菸缸和玻璃茶杯銷燬,把電視機背後的號碼牌扔到河裡,拆下賣給小趙的電視機的號碼牌,裝在被害者的電視機上……

陳俊傑交代的犯罪事實,證明了偵破中的推理基本正確。8日清晨,幹警們根據陳俊傑的交代,打撈到被其拋到河裡的被害者家的電視機上的號碼牌。

不久後,陳俊傑受到了法律的應有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