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非暴力抵抗來阻卻違法嗎?
立法院審查服貿協議的黑箱作業,引發大學生攻佔立法院的行動,並在有學生進一步佔領行政院後,遭警察強制驅離,致發生流血衝突。從此事件,正明顯反映出,所謂公民不服從或和平抵抗於理想與現實的落差。
以「湖濱散記」聞名於世的小說家梭羅,於1849年,爲抗議美墨戰爭及奴隸制度,於拒絕繳稅遭逮捕出獄後,發表了一篇名爲「論公民不服從」之短文。而根據梭羅的主張,只要國家的法律不正當或政策不公,人民就有權拒絕服從。
由於公民不服從的目的,並非在推翻政府,亦非在革命,只是將暫時走偏的法律加以導正,故此種舉措即強調以非暴力的方式進行,而與和平抵抗權劃上等號。
只是公民不服從的主張,卻常面臨實踐上的困難。首先,在指稱某一法律或政策不公、不義時,到底是基於什麼基準?又該由誰來判斷?由於公民不服從,乃具有自然法的思想,而超越於法律之上,則關於所謂不公、不義的意義,就必然趨於浮動,致難有客觀性。以此次服貿協議的爭議來說,未能逐條審議的黑箱作業,肯定違反程序正義,但關於協議內容對臺灣的利弊得失、會影響多少人的生計等等,是否爲不公、不義,肯定會陷入人言人殊的狀況,致難有共識。
其次,公民不服從,雖不具有暴力性,未必代表其不會觸法。以此次學生攻佔立法院來說,其目的雖在維護憲法的民主原則,惟就第一線的警察而言,在其根本無權、也不可能去審查法令是否違憲下,自只能依上級命令來執行其職務,若學生有所反抗,自會以妨礙公務、侮辱公署與毀損等罪之現行犯,來加以驅離或逮捕。而公民不服從雖爲現今耳熟能詳的概念,卻鮮少有國家將之列入憲法的基本權保障條款中。也因此,若將來這些學生遭檢察官起訴,即便法官明瞭學生是爲民主、爲人權的良善動機,但受限於法官必須依「法」審判的框架下,能否以人民實行和平抵抗權來阻卻不法,實有着相當大的困難。
美國獨立的推手潘恩,在其所着的「常識」一書中強調,即便是最好的政府也是必要之惡,最壞的政府更是讓人無法忍受之惡,人民當然有權抵抗。只是不管是梭羅或者潘恩的主張,皆是立基於天賦人權的想法,若加以實踐,往往得衝撞現有的法制,致暴露出一種理想與現實的矛盾。不過,既然公民不服從是在抗議不正法律的存在,若因此觸法,甚至鋃鐺入獄,或許更能彰顯制度的不公、不義及付諸行動者崇高的目標理想。這也是甘地、金恩等等非暴力運動的力行者,一直爲人所稱頌的原因。
●作者吳景欽,博,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