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年後轉職! 勞動部:沒休完的特休應折發工資

▲勞動部。(圖/記者廖婕妤攝)

記者廖婕妤/臺北報導

農曆年後,有些勞工會因個人職涯規劃而決定轉職,勞動部提醒僱主,勞工沒有休完的特休應該依法折發工資,以免觸法,且若是沒有在離職當天發給,最晚也要在發薪日給付。

勞動部說明,勞工在同一僱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僱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旦勞動契約終止,必須就勞工未休畢日數進行結算。所以,當勞工決定自原公司離職,僱主應依勞工「到職日」及「工作年資」,計算應給予特別休假日數,並就勞工尚未休畢日數,結算工資。

勞動部表示,僱主需多加留意,當與勞工契約終止時,不論勞工契約終止原因爲何,亦不論勞工特別休假未休完的原因爲何,凡是未休畢日數,僱主均應折發工資。

工資發給期限,原則上應於終止契約時,結清工資給付勞工,至遲亦應於原約定發薪日給付。例如勞資雙方約定每月5日爲發薪日,勞工若於2月20日離職時仍有6日特別休假未休畢,該6日的工資,如果未於離職當日發給,最晚也要在3月5日給付。

勞動部重申,特別休假是勞工的法定權益,特別休假期日的排定應按照勞工意願。另爲使勞工瞭解每年特別休假可休日數,僱主應將勞工當年可休日數及未休日數所發給工資,記載於勞工工資清冊,並以書面通知勞工;書面通知之形式,得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爲之。

僱主如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勞動部1955專線提出申訴,以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