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僱協商得延後退休年齡 勞團籲取消強制退休規定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54條修正草案,明定勞僱雙方得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勞團今天指出,僱主仍可藉由退休再回聘降低勞工勞動條件,籲應取消強制退休規定。

目前勞基法規定,勞工非年滿65歲,僱主不得強制其退休,但在臺灣社會高齡化、少子化情況下,只要僱主願意,勞僱雙方也可以協商退休年紀。

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勞基法第54條條文,將勞僱雙方得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條文化,勞動部也發新聞稿強調僱主不得對經協商延後退休勞工有差別對待,否則最高可處新臺幣150萬元。

不過,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秘書林莊周告訴中央社記者,這次修法看似是迴應勞資雙方延長工作時間的期待,但因現行規定本就可以勞資協商延後退休,因此這是一個象徵意義大於實質意義的修法,並沒有處理到現行勞資協商可能遇到的問題。

林莊周舉例,雖然勞動部主張,僱主如果續聘經協商延後強制退休的勞工不可以有差別對待,但實務上仍有僱主要求勞工先退休,再借機用退休回聘方式來降低勞工原有勞動條件,勞工常常都只能被動或被迫接受僱主開出的條件。

林莊周說,勞工年滿65歲以上還需要繼續工作,通常是經濟較爲弱勢,勞保、勞退退休金比較難維持退休生活者,纔會希望能繼續工作維生,如果僱主扔握有強制退休權,對勞工仍然是不利。

林莊周表示,勞資協商時,勞工常處於較不利的地位,因此呼籲應該取消強制勞工65歲退休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