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宏/打疫苗後亡故給付600萬?小心接種受害救濟基金不夠!
很多人不清楚,疫苗傷害賠償,主要來自的是預防接種救濟基金(不是藥害救濟),其實法源是【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財務上的來源跟藥害救濟一樣,主要來自於疫苗廠商,在進疫苗的時候會隨附開徵的傷害賠償基金額度,每一人劑次是開徵1.5元。
在全世界都在搶新冠疫苗的時候,你去要這個錢,就像陳部長說的一樣:「一劑都買不到」。
就目前進來的新冠疫苗,屬於緊急採購,不論是COVAX,還是原廠,應該都適用免徵條款(辦法第三條),但是美日或民間捐的,可能就要另外用專案核可的方式(現在兵荒馬亂的,程序有沒有走完,我就不知道了)。
1.5元,其實不多,會這樣訂定,主要的考量是進到臺灣的疫苗,大多都經過完整的人體試驗跟嚴格的把關,在經過醫療審覈後,賠償的機會不高。
所以,在法規上要獲得全額賠償(近期法規是有修嚴的),是需要審議是否(1)醫學實證、臨牀檢查或實驗室檢驗結果,支持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之關聯性(2)受害情形發生於預防接種後之合理期間內(3)經綜合研判具有相當關聯性。
▲爲快速因應疫情,當前全球主要疫苗多國多采以EUA授權施打。(圖/路透)
且這個醫學實證,必須是以人口羣體或致病機轉爲研究基礎,發表於國內外期刊之實證文獻纔算。
當時,應該是沒有考量到EUA或是這類新興疫病緊急發展的疫苗這回事的。畢竟,很多這類疫苗的副作用影響或機轉,說不定都還沒有很清楚的研究實證。
像很多人在等的莫德納,把mRNA打在身體,長時間到底會對身體產生什麼長期影響,其實是誰也說不準的。
(所以有人問我,我前面一定加一句,以目前的科學實證而言)
而,以我國的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110年編列的是2,094萬元,扣掉行政管理、廣告、專家審查等費用,實質用在賠償慰問的也就是992萬元。
針對臨時需要的部分,母法也有規範,當基金不足一億五千萬到四億時,中央主管機關會來進行調整。
這個意思是,雖然媒體上講的上限六百萬,以基金來支付,還不夠兩個人用,就算政府補足到四億,也就是六十個人的額度,夠不夠,就看人了(有立委建議說甚麼從寬認定,錢在哪兒都不知道哩)。
但,就算足額,要拿到全額傷害賠償,也不容易。
這點,我還是覺得政府有責任要說清楚(不是老出來講甚麼六百萬),不然,當民衆對於傷害賠償的期待,跟現實落差太大,最後的憤怒,恐怕會轉移到醫療人員上。
羣體免疫,對於防止新冠疫情擴散,當然相當重要,但,我們付出多少成本去達成這個目標呢?剛開始疫情恐慌,造冊施打效果或許不錯,但,很多國家的例子告訴我們,當施打到某個比例後,要再增加,就得要有別的做法。
▲科興疫苗。(圖/CFP)
我舉鄰近的香港爲例,香港爲了去增加施打率(還是因爲科興?),針對疫苗傷害是編列十億港幣做爲儲備基金,換算臺灣的人口比,大概得有百億臺幣的規模。
四十塊就叫醫療人員去施打,還得自掏腰包買特殊針頭我就不講了(美國是施打費用四十美金每人次,加拿大、日本的特殊針頭是政府協助推動),反正臺灣人已經慣到沒感覺了。
在新冠疫苗傷害賠償的部份,我們的準備,恐怕也是不夠的。
其實,這部分包括先前提到的緊急醫療豁免機制等現行法規照顧不到的,應該是行政立法兩院,透過訂定新冠疫情緊急條例來處理。
不過,我們的政治人物忙着吵架,大概沒什麼時間顧到這些事情。
臺灣最會「超前部署」的,我看就是「選舉」了,每天看一場接一場的鬥嘴鼓,說真的,很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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