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載33/小巨蛋圍標案的搓圓仔湯,二審判無罪

東森巨蛋希望葛福鴻爲小巨蛋經紀各種表演節目謝寅龍負責舞臺的搭建及音響燈光,三方共同合作。(圖/視覺中國CFP)

若「圍標證據確鑿,依《政府採購法》第87條明定: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爲投標或不爲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法官當庭播放被檢調視爲小巨蛋圍標鐵證監聽電話內容王令麟聽完後問法官,既然監聽錄音帶中提到東森巨蛋有和聯合報及太電集團「搓圓仔湯」,但檢察官調查局爲何不去了解聯合報跟太電是否有被搓圓仔湯?

事實上是沒有,王令麟強調自己在偵查中也提起派人守候在投標現場,就是擔心聯合報、太電及富邦投標,這更可以證明東森沒有和聯合報、太電集團搓圓仔湯。至於邱佩琳在電話中提到,東森巨蛋在投標前就聘請謝寅龍擔任顧問,王令麟則說,東森集團的人沒有一個人在投標前曾接觸過謝寅龍或聽過、看過他,包括王令麟自己在投標前,也從來沒有接觸過謝寅龍,邱佩琳的電話監聽譯文,可以證明她是編造故事

最終,第二審臺灣高等法院合議庭對於小巨蛋圍標案,與第一審臺北地院持相同見解。二審判決指出,東森巨蛋公司於2005年5月得標小巨蛋後,6月簽約,12月就要開幕,但燈光采購及建置要半年以上,堪稱迫在眉睫,急如星火,因謝寅龍是舞臺燈光業界翹楚,王令麟與他訂定「舞臺燈光設備規劃諮詢顧問」合約,確有其必要性與時效性

第二審判決指出,東森巨蛋公司標得「小巨蛋採購案」經營權後,東森預計購買燈光、舞臺等設備費用不僅高達7億到8億元,更要許多擁有專業證照或操作技術的專業人員才能安裝及操作,東森巨蛋才邀請當時業界大廠謝寅龍協商合作計劃,加上葛福鴻擁有臺灣地區舞臺表演經紀市場的50%佔有率,三方協商同意藉由小巨蛋體育館發揮三方的專長,由王令麟提供小巨蛋體育館場地,葛福鴻經紀各種表演節目,謝寅龍負責舞臺的搭建及現場各種設備安裝、操作。對於謝寅龍與東森巨蛋的合作,高院合議庭指出,這是謝寅龍經過多方思考,是正常商業考量的真實交易

至於東森巨蛋前董事長邱佩琳在電話中提及「搓圓仔湯」等內容,二審合議庭認爲,邱佩琳不是王令麟團隊核心人員,在被告王令麟也不可能主動告知的情況下,不可能知道協議內容過程金額,她的電話內容應屬不實,2011年10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對於臺北小巨蛋圍標案,維持一審的無罪判決而確定。(本文轉載自《都是巨蛋惹的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