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北元/蓋監獄,不如做好毒癮戒治
▲吸食毒品的毒品犯不一定非要關進監獄裡,透過勒戒戒除毒癮,幫助他們向毒品說不。(Photo by Joe Lang/flicker)
近來因爲司改國是會議的召開,毒品防制與處遇的議題再次浮上臺面,引發專家學者的討論。根據林達檢察官第一線的觀察,「我國對於施用毒品犯的司法處遇有三軌,第一軌是送短期勒戒,第二軌是緩起訴戒癮治療,第三軌是送監獄。這三軌程序複雜且無法互相轉換,加上各機關互不隸屬,導致戒毒成效低落,前兩軌快要變成擺設,最後都奔向第三軌發監執行。如果再不改革,蓋再多的監獄也無法容納。」
也因此,針對單純吸食的毒品犯多元處遇的呼聲四起。簡單來說,多元處遇可以說有兩個層面,第一個是司法系統的多元處遇,即打掉目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僵化的規定重練,強化保安處分的多元性,包括刑前、刑後及處遇進行中的轉換,這一部分是需要修法來重建制度;第二個層面是處遇方式的多元化,以及引進醫療、社政、心理諮商等資源,從各個不同的專業來協助毒品吸食者戒癮,這一部分其實在目前的制度下已經在運作,只是成效不彰。
不論司法上的多元處遇或者是戒治手段上的多元處遇,都是目前多數專家學者的共識,由於司改會議中已不乏此領域的專家學者,因此我去找了更生團契中在毒海浮沉十數年,最終戒癮成功的過來人,想了解在他們眼中,爲什麼現有的制度會失敗?而他們最終卻能擺脫毒品的轄制,原因爲何?因爲許多政策的形成,有時候由下而上會比由上而下更務實。
更生團契的弟兄們告訴我一個戒癮的關鍵問題—堅強的戒癮動機。只有在成癮者本身有了堅強的戒癮動機,目前所談的多元處遇纔有發揮最大效能的空間;如果成癮者沒有戒癮動機,無論採用什麼戒癮處遇方案,都不會有顯著的成效。這對比起宗教團體的戒毒機構會比目前政府的戒癮機制更能發揮成效的個人觀察,非無道理。
聊到心理諮商,他們在戒治所都上過這方面的課,但他們說心理諮商是在找出吸毒的誘因,並加以處理,也許是婚姻破裂,也許是職場挫折,但一個人一旦會選擇施用毒品來逃避生命上出現的問題,處理完這一個問題,還會有下一個問題發生,誘使他們再次施用毒品,心理諮商無法解決這方面的困境。
▲毒癮戒治是條漫漫長路,除了個人堅定的意志外,也需要更多人給予心理或實質的幫助。(Photo by Will Tallent/flicker)
說到美沙冬(methadone,或譯爲美沙酮)替代療法,以前是警察到醫院去抓毒品犯,後來警政署三申五令禁止後,變成是藥頭到醫院去找客戶兜售毒品,吸食者則是有錢就買毒品施用,沒錢就喝美沙冬止癮。
談到就業輔導就更令人傷心了。爲沒有戒癮動機的人介紹工作,不但造成僱主的困擾,吸食者賺到的錢也全都拿去買毒品了,到最後生活還是出問題,家人一同受害。
毒品戒治是一個漫長的過程,想要一次到位成功戒癮非常困難,無論是司法程序上的多元處遇,或者是戒癮手段上的多元處遇,都只是一個協助的力量,爲有戒癮動機的人提供最大的協助,也爲沒有戒癮動機的人在毒海沉浮中點亮一盞明燈,希望他們因而創造出戒癮的動機。
所以,整個戒癮機制的設計,在司法處遇面向上應該要建立起一個快篩機制,能夠很快地找出哪些是具有比較強的戒癮動機可能性的人,給予彈性的處遇。我拜讀林達檢察官有關倡議毒品法庭的文章,其中就有提到美國針對純施用犯,爲了有效與節約,初期只先用簡易量表,如同酒癮篩檢問卷C-CAGE和AUDIT(簡單問卷探知成癮狀況)。美國有20幾州使用RANT快篩問卷(法務部亦曾委託研究引進),快速鑑別吸食者的戒癮動機,也許我國也可以研發使用。
至於戒癮手段的多元處遇上,除了着重在找尋施用毒品的誘因並協助處理外,也應該同時將重點放在,如何誘導毒品施用者建立戒癮的動機,避免非頭痛醫頭,腳痛醫腳。
我非毒品專家,但曾經與毒品吸用者一起生活過,親身體會到身癮戒除容易,心癮難除的戒癮困境,凡事涉及到心理因素,那就不是外在公權力的介入就可以輕易改變什麼的。建立起人心改變的動機,纔看得見希望。僅提出粗淺之見解,願能爲反毒、戒毒工作盡一份心力。(本文轉載自劉北元臉書〈毒癮戒治之我見〉)
●劉北元,作家、更生團契志工,曾任律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