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甲農會盜賣公糧案外案! 李姓糧商遭撤銷緩起訴一審改判刑

臺南地方法院依故買贓物罪判處李姓糧商徒刑2年2月。(本報資料照片)

2021年間農糧署南區分署稽查臺南六甲區農會時,發現該農會菁埔倉庫公糧短缺達1222公噸,進一步查出臨時僱員吳政鴻及總幹事許書豪盜賣公糧給4家碾米廠,合計侵佔1249萬多元。其中,李姓糧商經檢方附條件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卻未於指定期間內向公庫支付款項被撤銷緩起訴,還改口否認犯行,臺南地院以他犯故買贓物罪處刑2年2月,並追繳322噸公糧。

判決指出,2011年許書豪擔任六甲區農會供銷部主任期間,與吳政鴻謀議自菁埔倉庫內的公糧米袋中,以每袋僅挖取少量米到預先準備好的空米袋內竊積公糧,待累積到一定數量後,再以遠低於市價行情私下販售給碾米廠業者。

另外,吳政鴻還因私下盜賣菁埔倉庫內公糧給碾米廠業者,導致倉庫內公糧大量減少,唯恐被農糧署巡查人員發現,自2021年間開始,向業者購買品質不佳的米囤放在倉庫內,藉此魚目混珠。

檢方查出,吳、許共同私自販售倉庫內公糧給久長、谷豐碾米工廠蒲姓、林姓等業者;吳也私下販售公糧給德昌碾米工廠李姓、曾姓等業者。

2021年10月26日農糧署南區分署稽查人員辦理燻蒸作業時,發現倉庫內公糧噸袋遭任意移動及短缺,經詢問吳政鴻後,吳坦承盜賣公糧,並主動前往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自首;但許否認與吳共同私下盜賣公糧,被臺南地院依共同犯侵佔公有財物罪,分別判處吳徒刑4年、許10年10月。

經上訴後,吳、許2人均主張不具「委託公務員」身分,不適用《貪污治罪條例》侵佔公有財物罪,且許上訴後也與六甲區農會達成和解,賠償農會200萬元,並給付完畢;六甲農會亦就遭侵佔販售的公糧,合計賠償農糧署南區分署3135萬多元,臺南高分院改依共同犯業務侵佔罪分別判處吳、許徒刑3、2年。

不料,當年捲入盜賣公糧的李姓業者,雖於偵查中坦認犯行,經檢察官附條件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卻未於指定期間內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還改口否認犯行,經檢察官撤銷緩起訴後提起公訴。

臺南地院認爲,李身爲碾米工廠實際負責人,明知吳政鴻販售菁埔倉庫公糧,仍從2016年起向吳買公糧,期間達5年餘,數量合計多達367噸,扣除已繳還公糧45噸,尚有公糧322噸,也沒有發還被害人,還改口否認、飾詞卸責,未能面對己過,徒費司法資源,難認犯後態度良好,依故買贓物罪處刑2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