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新修證券法「加重處罰」優化發行條件 明年3月1日上路
大陸新修改的證券法歷時4年多,於12月28日在大陸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閉幕會上表決通過,新證券法在證券發行方面系統體現了註冊制相關內容,在投資者保護方面力度加強且創新了證券民事賠償訴訟制度,在法律責任方面全面加大證券領域違法處罰,將於明年3月1日起施行。
《新華社》統整,此次修法,提升了針對欺詐發行各方的處罰力度。比如,對於「尚未發行證券的」,對發行人的罰款標準由原來的「3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60萬元以下」提升到「2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對於「已經發行證券的」,對發行人的罰款標準由「非法所募資金金額1%以上5%以下」提升爲「非法所募資金金額10%以上1倍以下」。
此外,新證券法指出,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前款違法行爲者,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000萬元的,處以2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大陸證監會法律部主任程合紅指出,這次證券法修改精簡優化了證券發行的條件、調整了證券發行的程式、強化了證券發行中的信息披露。
同時,新證券法完善了證券市場的禁入制度,被禁入的違法行爲人除了不能從事證券業務,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監高以外還增加了規定,明確一定期限直至終身不得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