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壇PO賣淫訊息附露奶、開腿照 有加「18禁」改判無罪

▲兩女PO出交易訊息原被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判刑,後改判無罪。(圖/本報資料照,賣淫訊息示意圖,與本文無關)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20多歲的陳姓湯姓女子2人,在某論壇PO出性交易訊息,原被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判刑3月及2月。但該案經上訴,新北地院合議庭認爲,該論壇有分級,且嫖客都是成年人,改判決無罪,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去年底至今年初間,陳、湯兩女先後在論壇的按摩等分類中PO文寫道「冷冷的冬天,快來找年輕本土XX紓壓唄(今日起優惠2K)」、「咪路、咪路、咪路吧嗲蹦,冬天來襲火熱熱溫暖你的心(今日起優惠2K),不要問人家爲什麼那麼年輕就出來工作家家有本難唸的經嘛,自食其力,不偷不搶」,並附加多張女子裸露胸部及開腿性感照,還有手機聯絡資訊

警方在執行網路巡邏發現後,佯裝男客透過LINE聯繫,今年2月在陳女工作室當場一名男客剛和女方交易完;檢察官依違反兒少性交易條例中的「刊登使人爲性交易訊息罪」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陳、湯女分被判刑3月及2月。陳女與男客性交易部分,則由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

但2女卻提出上訴,供稱「我在網路上寫的內容並沒有暗示性交易的訊息,我只是單純做按摩而已,我所刊登的訊息是表示我要做按摩」、「我在網路上刊登的內容沒有涉及性交易,我只是單純做按摩而已」等語;但男客則指出「我看內容就知道是招攬男客從事性交易的」,且注有性感照,收費又高於按摩行情,因此合議庭認定爲性交易訊息。

但合議庭認爲,該論壇分類區有網路分級制網頁會跳出「未滿18歲不得瀏覽」的對話框使用者必須點選「是,我已滿18歲」纔可進入,因此即使無法確實過濾年齡,也不能將網路管理者責任轉嫁給陳、湯,加上在場3名男客都成年,沒證據以未成年者爲引誘對象,因此判兩女無罪,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