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發現「多年前是凶宅」!屋主提解除契約可行嗎 律師曝判決:沒有理由

律師發文談「凶宅事件發生多年,還是凶宅嗎?」。(示意圖/Pixabay)

網搜小組鄺鬱庭綜合報導

許多人買房租屋都怕遇到凶宅,但也有些人比較不怕這類事情,認爲房子條件好比較重要,而且殺價起來比較容易。不過一名律師就在臉書發文,「凶宅事件發生多年,還是凶宅嗎?」提出一種情況屋主客廳遭人砍殺,逃離家中求助,陳屍他處,買方購屋後查知,認爲房屋是凶宅,主張解除契約,有理由嗎?」

陳明宗律師在臉書粉絲專頁「陳明宗律師 宗誠法律事務所」貼文,首先表示,其實「凶宅」並非法律上的專業名詞,也沒有法律要件,「然依內政部函示法院判決,『凶宅』是指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曾發生陳屍於專有部分之下列情形:1.兇殺而死亡(他人加工緻死)。2.自殺而死亡(自行加工緻死)。3.或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爲致死(如從該專有部分跳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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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買房還是租屋,都怕遇到凶宅。(示意圖/pexels)

「然而,死亡並不包括自然死亡,或在專有部分發生可能致死行爲、但陳屍他處之行爲(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陳明宗接着說,所以如果屋主在客人遭人砍殺,逃離家中向他人求助、卻死亡陳屍他處,因爲不是在專有部分發生死亡結果,法院判決就不認爲是凶宅,「買方以房屋是凶宅爲理由而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是沒有理由。」

陳明宗補充,「房屋縱然有發生上開事實而認爲屬於凶宅,如果:1.凶宅事件並非發生在買方購屋的原屋主持有期間。2.或是凶宅事件已發生十數年之久」,會因爲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房屋,並未影響房屋之居住使用、效用品質,「且凶宅的心理感受會因宗教信仰等不同而有差異。也可藉由時間經過、記憶淡忘或宗教儀式去除該不安之心理」。

因爲上段所述理由,所以法院裁判經常會以凶宅事件發生久遠爲由,認爲沒有影響房屋價值和效用,外加房屋沒有品質瑕疵,「因並無物之瑕疵,買方當然就不可以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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