猛搖男嬰腦傷非凌虐 保母改輕判

陳姓保母因八個月大男嬰哭鬧不止,憤而猛力搖晃他致嘔吐、眼睛上吊,甚至腦傷影響未來發展,一審認定陳女凌虐男嬰,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重傷罪,重判五年六月徒刑;但是二審調查認定,陳女搖晃男嬰與鞭打、香菸燙身體的「凌虐」行爲有別,僅構成普通傷害罪,撤銷輕判四年六月。

起訴指出,陳女(四十九歲)二○二○年十二月受託照顧男嬰,卻僅因對方哭鬧就對他用力搖晃,導致腦部嚴重受損萎縮,發展遲緩,外婆發現孫子噁心嘔吐,送醫才驚覺受虐。

臺中地院審理時,陳女否認犯行,辯稱沒有凌虐男嬰,法院比對男嬰病例,發現他雖是早產兒,但並無癲癇或腦傷,是受託期間纔出現嘔吐、抽搐及眼睛上吊異狀,且陳女測謊也呈現不實反應。

一審指出,陳女托育期間,男嬰接續數次遭受劇烈搖晃的外力傷害,造成有受虐性腦傷,陳女故意劇烈搖晃的行爲,依一般社會通念是粗暴不仁行爲的「凌虐」,判處陳女五年六月徒刑。

二審調查認定,陳女爲管教男嬰基於傷害故意劇烈搖晃,但仍與鞭打成傷、用香菸燒燙身體、拋擲撞牆、餵食毒品等粗暴凌虐行爲不同,並未構成施以凌虐妨害兒童健全發育致重傷罪,僅屬於普通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