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金防部少將A走「7990元洗衣機」遭重判6年8月定讞

前金防部少將林承家(見圖)7990元洗衣機運回家,判囚6年8月確定(中時資料照片)

前陸軍金防部參謀長林承家,2018年間將公發7900元洗衣機寄回臺灣家中使用,最高法院斥責他有虧職守,更有負國家之殷託,所爲甚非,且犯後復一再飾詞圖以卸責,依現役軍人犯侵佔公用暨公有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8月,褫奪公權3年定讞,須入獄服刑。

林帝志(改名林承家)在2017年至2019年擔任金防部少將參謀長(2019年被撤職),他知悉金防部後勤處將爲官兵採購洗衣機,主動提議添購洗衣機,因此金防部後勤處購入大同洗衣機共10臺、每臺價格7990元,林承家指示將其中1臺洗衣機先置放在他參謀長辦公室庫房。

2018年1月4日,林指示駕駛兵將那一臺洗衣機從他辦公室庫房內搬出,再託運寄送至他位於臺南住處,將洗衣機侵佔入己,後來金防部內傳出林承家將洗衣機寄回臺灣,他爲遮掩犯行,購買相同型號的洗衣機運回營區庫房。

林承家再把侵佔的洗衣機從臺灣運回金門,並在2019年遭移送司法偵辦之前,將洗衣機私下運至不知情陳姓友人,並寫假的證明書註明洗衣機爲「1年多前」交予陳使用,試圖掩飾他將洗衣機侵佔入己的行爲。

檢方起訴後,金門地方法院認定林男涉犯貪污罪但情節輕微,他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5萬元以下,減輕其刑後,仍判處12年徒刑,褫奪公權3年,林不服提上訴。

金門高分院認爲,林有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原判決仍判處有期徒刑12年,難認已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所爲量刑核屬過重,自未妥適,撤銷改判6年8月,褫奪公權3年,林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